評釋法風波之四

釋法風波除了針對梁、游二人外,亦有多位非建制派議員可能受影響,例如劉小麗、姚松炎、羅冠聰和梁國雄等。

劉進圖(時事點評)

2016年11月14日

釋法風波除了針對梁、游二人外,亦有多位非建制派議員可能受影響,例如劉小麗、姚松炎、羅冠聰和梁國雄等。
釋法風波除了針對梁、游二人外,亦有多位非建制派議員可能受影響,例如劉小麗、姚松炎、羅冠聰和梁國雄等。

評釋法風波之四

如果人大常委會不釋法,特區法院會如何處理梁、游二人宣誓的司法覆核?人大常委會釋法後,法院對這宗官司和較早前梁天琦等人參選被阻的司法覆核,又會有甚麼不同?

如果沒有釋法,高等法院對行政長官通過律政司司長提出的司法覆核,有兩個可能的處理辦法,其一是尊重三權分立原則,不推翻立法會主席容許二人再度宣誓的原來決定。因為立法會主席當時諮詢了法律顧問,是參照高等法院之前的判決先例,以及過去兩屆主席對宣誓問題的處理方法。換言之,是把球踢回立法會主席,讓他決定維持原判或改變立場。

高等法院另一個可能的做法是,接納律政司一方意見,認同梁、游二人的宣誓涉及故意侮辱宣誓效忠對象,與過去的誓詞「加料」個案不同,足以構成拒絕宣誓,並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宣布取消二人的公職資格,立法會因而出缺,需進行補選。這個做法比較符合大多數港人的意願,法律界也不會有很大意見,對其他已成功宣誓的議員也沒影響,本來是一個最適當的解決辦法。

然而,人大常委會不願意讓特區法院有這個機會,搶先進行釋法,有基本法委員會港方委員認為,北京是「不怕一萬,只怕萬一」,若律政司司長不幸敗訴,便無法阻止梁、游二人進入議會。另一個解讀是,中央領導人要傳達強烈的信息,表明中央的底線,絕不容許宣揚「港獨」人士進入立法會行使公權力,所以就算相信特區政府會勝訴,也要藉釋法展示立場,阻遏與梁、游立場相近的人藉立法會傳播「港獨」思想。

不管是哪一種解讀,在釋法已成事實下,高院已無法不處理梁、游二人宣誓是否有效的問題,單單把球踢回立法會主席的場,但高院亦無法處理釋法引起的各種憲制與法理疑問,這些重大問題很可能要留待終審法院去梳理,現階段最有可能出現的情況是,宣布不論按照釋法決定或《宣誓及聲明條例》,梁、游二人的宣誓都屬於「拒絕宣誓」,依法喪失議員資格,既然殊途同歸,就不用對釋法作過多解讀。

梁天琦案與梁游宣誓案不同。如果沒有釋法,梁天琦覆核選舉主任取消他的參選資格的成功機會本來頗大,這是因為《立法會條例》雖然規定了參選人須簽署法定聲明,承諾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但沒有明確授權選舉主任去審查提交聲明的人是否真誠,也沒有列出審查聲明有效與否的準則,亦沒有訂出處理聲明引發爭議的程序,而過去歷屆選舉都沒有發生過審查聲明導致取消資格的情況,參選人因此有合理期望,只要簽妥交回法定聲明,就符合了法例規定。假如選舉主任對聲明的真確性有懷疑,可以轉介警方調查,然後交律政司檢控,他若被定罪才會喪失資格。

 

人大釋法決定改變了梁天琦案的前景。釋法決定把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變成出任公職的資格與條件,並非只是一般的參選手續。按照這個決定,選舉主任主動去審查參選人是否符合資格,在法理依據上就有了基礎,除非選舉主任行使審查權力的方式極不合理,否則法院不會推翻其酌情判斷。難怪有法律學者認為,人大常委會在解釋《基本法》第104條有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的條文時,刻意擴闊釋法範圍至包含參選要求,帶有「僭建」成分,藉此影響司法機構正排期審理有關參選立法會被阻的官司。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釋法決定並非只是釐清某些《基本法》條文的概念,確立一些法理原則,其客觀效果是很具體、很細微地介入特區法院當前正在處理的多宗訴訟,這是過去四次釋法都沒有的,對香港的司法獨立有實質的影響。

(評釋法風波系列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