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進圖(時事點評)
2016年11月9日

評釋法風波之二
為甚麼人大常委會要就香港兩名候任議員的宣誓問題釋法?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替釋法決定做說明時表示,個別候任議員在宣誓時擅自篡改誓辭或在誓辭中增加其他內容,蓄意宣揚「港獨」主張,並侮辱國家和民族,被監誓人裁定宣誓無效。香港社會以至於立法會內部、立法會與政府之間,對上述宣誓的有效性、是否應該重新安排宣誓,出現意見分歧和爭議,並由此影響到立法會的正常運作。鑑於上述情況,為有效打擊和遏制「港獨」活動,人大常委會決定釋法。
所謂「蓄意宣揚港獨主張」,相信是指宣誓時展示Hong Kong Is Not China的標語;侮辱國家和民族,相信是指用英文唸「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扭曲發音,People’s Republic變了People’s Refxxking,China變了「支那」,這正正是梁頌恆、游蕙禎兩位民選立法會議員首次宣誓無法生效並引發廣泛批評的原因,也是特首入稟高院尋求司法覆核的依據。換言之,人大常委會這次釋法,主要是為了阻止梁、游二人宣誓就職,藉此傳達中央絕不容忍「港獨」主張和侮辱國家民族。
梁頌恆和游蕙禎的幼稚及不負責任行為,相信大多數香港市民都不認同,中央政府對二人的挑釁和侮辱強烈不滿,需要以嚴厲的表態來回應,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然而,堂堂中國政府的身分,跟兩位「小學雞」議員截然不同,就算有了正當合理的目的(阻遏「港獨」主張和「辱華」言行蔓延),仍然要講究行事的手法、程序和時機,權衡利弊得失,經過廣泛諮詢、取得大眾支持後才實行。人大釋法對特區的法治影響深遠,是否必須使用人大釋法的手段來阻止梁、游就職,值得商榷。
首先,釋法的時機不對。高等法院因應特首入稟覆核立法會主席容許梁、游再宣誓的決定舉行聆訊,案件已完成庭審階段,正等候法官頒布裁決,人大常委會選擇在這個時刻釋法,客觀效果是阻止香港法院依照普通法制度判案,強逼法院按照釋法決定來判案,這和《基本法》第158條有關解釋權的條文有牴觸,也和過去四次釋法決定的做法不相符,對香港的司法獨立有嚴重的負面影響。
《基本法》第158條的規定是特區法院在審案時可以解釋整部《基本法》,但對關於中央政府管理事務或中港關係的條文,在終局判決前要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人大常委會對特區高度自治範圍內的條文一般不作解釋,由特區法院自行解釋,對其他條文可作解釋,解釋會約束特區法院,但不影響之前已作出的判決。這條文是建基於互相尊重,而非互相鬥快,搶閘製造既定事實來逼對方接受。
人大常委會過去四次釋法,一次是應終審法院要求(剛果案),一次是在終院裁決之後(居留權案),另外兩次是在沒有官司時發生(達致普選步驟與替任特首任期),從來沒有試過在香港法院審案中途釋法,刻意干預香港法院的司法裁決。搶閘釋法予人的印象是,中央完全不信任特區法院可以作出符合《基本法》的裁決,為了阻止「辱華」議員就職,不惜付出犧牲香港司法獨立的代價。
其次,釋法的過程太倉卒混亂,沒有足夠的諮詢和討論。如果人大常委會認為有需要釋法,應該知會特區政府,由律政司在聆訊中提出理據,說明哪一條《基本法》條文涉及中央政府管理事務或中港關係,按158條應在終局判決前提請中央釋法;或者等待特區法院有了終局判決後才釋法。而且,從提出釋法到落實執行,應該有足夠時間,讓社會各界人士,尤其是法律界人士,就釋法的利弊和各種具體做法,深入發表意見,盡量形成社會共識,這樣才能以最佳的執行方案達成目標,把震盪減至最低。
今次釋法從醞釀到宣布前後只有大約一個星期,社會大眾和法律界人士對細節一無所知,之前律政司司長還信誓旦旦說,議員宣誓風波可以在特區司法體制內解決,若干日後便被北京以行動「架空」,甚至連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這些「圍內人」也是釋法前夕才臨時獲知會,一些愛國團體在報章賣幾個全版廣告,便算是取得輿論支持,這種迅雷不及掩耳的釋法安排,過去前所未見,令釋法蒙上黑箱作業的陰影,不必要地削弱了全國人大的公信力。
其三,釋法的實際效用有限。如果說釋法是為了遏制「港獨」主張及辱華言行,那便該認真考究一下,到底人大釋法能否達到這個預定目標?釋法肯定可以達致的效果,是令梁、游二人失去議員資格,令憎惡二人的群眾情緒得到宣泄,或許還有殺一儆百的效果,令日後立法會的當選人不敢借宣誓來宣傳政治立場。
可是,梁、游二人被剝奪資格後仍可以參加議席出缺引發的補選,就算二人因言行過分出位、闖禍後又堅拒道歉,失去公眾支持,沒有實力再參選,非建制陣營仍會協調人選爭奪議席,參選的人仍然可能是本土派的年輕人,他們可能會變得較聰明,更懂得打擦邊球,在競選時和當選後不會公然鼓吹港獨,但可能要求命運自決、前途自主、民主自治等等,難道中央未來每聽到一個新的疑似港獨口號就釋法一次?一旦與梁、游二人政治立場近似的參選人成功當選,在政治上便等如公開摑了中央一巴掌,釋法的短期效用馬上逆轉。
當這些本土派人士莊嚴宣誓進入議會後,連同已經在議會內的幾名本土派議員,若要提出排斥內地、排拒中央的尖銳言論,難道釋法就可以禁止嗎?本土派主張在四年前根本沒有市場,在今年的立法會選舉卻拿下一成半的選票,反映不滿中央治港手法的港人與日俱增,中央一味以釋法的強硬手段來遏制,能平息爭議、爭取民心嗎?倘若民心不服,導致下屆立法會選舉本土派得票進一步增加,釋法的長遠作用便是適得其反。
其四,釋法的不良副作用很多,非但無助平息爭議,反而會引發更多爭議和衝突,不利特區有效管治與社會和諧。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把本來很平常的就職禮儀,變成了隨時可導致喪失公職資格的政治審查關卡,建制派人士固然可以不斷入稟法院,質疑民主派或本土派議員就職時的宣誓,是否符合「真誠、莊重、準確、完整」等釋法訂立的準則,許多與「港獨」或「辱華」完全無關的宣誓問題都會成為司法及政治風波。非建制陣營人士同樣可以入稟法院,挑戰建制派的公職人員,例如質疑特首就職時隱瞞違法僭建內幕、隱瞞收受UGL機構巨額「分手費」,是否真誠效忠香港特區。不論那一方的質疑成功,便會引發一場補選,社會爭議只會不斷延續甚或升級,立法會將更難正常運作,行政立法僵局更難打破,有效管治和社會和諧更加無法達成。
其實,中央要阻止「港獨」思潮蔓延,杜絕辱華言行,應循正途而行,只要一面檢討香港年輕人愈趨激進的原因,對症下藥,更換治港班底,調整政策方針,梳理深層次矛盾;一面敦促特區政府,就防止分裂國家和侮辱國號等問題早日立法,像當年就保護國旗、區旗進行立法一樣,只要本地立法在維護國家利益與保障言論自由之間取得平衡,經法院案例確認,就能長治久安。回歸初期有遊行人士藉侮辱國旗宣示不滿內地的政治立場,經法院確認屬犯法行為後,這類示威手段便銷聲匿跡,這就是循正途保障國家利益的範例。
(評釋法風波系列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