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釋法風波之五

民陣於2016年11月6日發起的反釋法大遊行,多個泛民及本土派政團參與,並高舉「守護法治」、「廢除158」人大釋法權等標語。

劉進圖(時事點評)

2016年11月15日

民陣於2016年11月6日發起的反釋法大遊行,多個泛民及本土派政團參與,並高舉「守護法治」、「廢除158」人大釋法權等標語。
民陣於2016年11月6日發起的反釋法大遊行,多個泛民及本土派政團參與,並高舉「守護法治」、「廢除158」人大釋法權等標語。

評釋法風波之五

人大常委會就兩名立法會議員宣誓引發的問題解釋《基本法》第104條,北京官員說這是為了遏阻宣揚「港獨」的人進入議㑹行使公權力,這一條是中央政府的底線。釋法雖然可以令梁、游二人喪失議員資格,但無法阻止與二人立場相若的人但依法老實宣誓的人加入立法㑹,也無法阻止與二人立場相近的、已進入議會的本土派議員,在立法會辯論上散播中央認為觸及底線的言論,這是否意味人大常委會將會在不久的將來再度釋法,禁止立法會議員提出中央認為屬「港獨」主張的言論,這樣做又能否奏效?

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決定已埋下了繼續釋法的伏筆。釋法決定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4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宣誓人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如何依法承擔責任?

 

按照特區原有的法律制度,如果有立法會議員做了涉嫌違反誓言的行為,顯示其不再擁護《基本法》,或不再效忠中國香港,律政司可以檢控他違反誓言,假如罪名成立,即法院經獨立審訊後,確認他確實違反了誓言,根據《基本法》第79條,立法會倘若由三分二多數議員通過決議,便可使他喪失議員資格。這是一個相當嚴謹的制度,取消民選立法會議員的資格是極不容易的。

換言之,北京認為屬於宣揚「港獨」因而違反誓言的言論,香港法院不一定有同樣看法,例如提出就前途問題進行公投,理論上不等於鼓吹港獨,但北京官員已多次表明,中央視此為「港獨」主張,如果香港法院敢於有不同看法,人大常委會將不惜再度釋法,確保中央對何謂「港獨」主張的觀點得以落實。

 

然而,就算人大常委會一釋再釋,亦無法禁絕立法㑹內出現帶分離傾向的言論,因為本土派看清中央的底線後,就㑹打出更聰明的擦邊球,令法院無法宣布其違反誓言。舉例來說,在剛過去的立法會選舉中,就有一些本土派候選人打出「永續基本法」的口號,指《基本法》對一國兩制的規範有效期只去到2047年,之後的憲制安排極不明朗,為了消除憲制不明朗對香港經濟和政治發展的負面影響,必須盡早展開商談,就2047年後的憲制安排作廣泛諮詢。這個主張其實就是要求跟北京重新談判香港的憲制地位與憲法內容,與本土派的城邦自治、命運自主等理念本質上並無區別,但倡議人打著「永續基本法」的旗幟,試問人大常委會怎可能宣布提倡永續基本法便等同宣揚「港獨」?

這個例子說明,人大常委會就算以泰山壓頂的威勢一而再釋法,只能阻遏一些公然鼓吹獨立或鼓吹進行獨立公投的言論,但要杜絕立法會內所有涉及分離傾向的言論,現實上是不可能的。真正治本的解決辦法,是與立法會內的主要黨派展開理性的商談,尋求絕大多數港人認可的議會運作規範,在尊重一國兩制與維護言論自由之間尋求合適的平衡,這樣才能夠從根本處重建議會的基本規範與秩序。

(評釋法風波系列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