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調防風對 忽略善後錯

劉進圖(時事點評)

2018年9月28日

乾果是中美貿易戰中一項增加關稅的貨品。
颱風「山竹」襲港翌日,東鐵大圍站早上十一點過後仍然逼滿乘客。

高調防風對 忽略善後錯

超強颱風「山竹」襲港前,政府罕有地召開跨部門會議,動員各個政府部門組織防災抗災工作,就連一些過去沒參與防風工作的部門,也破例用政府公函知會各持份者提高戒備。而傳媒對這個超強颱風亦高度重視,結果形成全民談風色變、全民傾力防風的不尋常現象,甚至周日時許多賣膠紙的五金店斷貨。

事後回看,政府這次高調防風是做對了,而香港也成功抵受了連續10小時的10號風球(最高平均風速每小時155公里,超過1962年的「溫黛」)。沒有嚴重的人命傷亡、沒有道路橋樑倒塌、沒有大廈被山泥掩埋、沒有大面積停電,這難能可貴的結果,既是社會上下一心全力防風所致,也是多年來不斷改善基礎建設積累的成果,值得港人自豪。令人遺憾的是,在颱風過後,許多道路被塌樹隔斷,影響公共交通;港鐵若干線路失常,導致大批乘客滯留;而個別地區的屋苑停電停水,窗戶破裂,大堂或停車場水浸。特首和各政策局官員對這些災情並未有展示足夠的同理心與關懷,錯失了贏取民眾認同的良機。

周日下午,教育界兩大組織教協會與教聯會共同呼籲,請政府宣佈周一全港學校停課,以免學生冒着道路受阻的風險上學。教育局從善如流,各大學亦跟進配合,令周一罕有地在3號風球下全面停課。事後回看,如果周一早上學生要上課,逼地鐵追巴士,校車集體出動,港九新界各區本已擠塞混亂不堪的交通會出現什麼景況?市民肯定怨聲載道。若有學生因此受傷,教育局長隨時要問責下台!這個例子說明,教育界團體願意發聲,憑經驗前瞻風後應如何應變,政策局願意虛心聆聽、不擺架子、不搞官僚程序,結果就避過一場人為災難,達至多方共贏。

同樣道理,如果特首和運輸、房屋、民政、醫療等局的局長,願意聆聽居民組織和運輸業組織意見,及早前瞻周一日間可能出現的局面,游說各大機構僱主讓員工放假一天,並親自領導各相關行政部門人員落區視察救災善後進度,去醫院探望颱風期間受傷的市民,了解市民具體需要,甚至與市民一同面對長時間等待公共交通之苦,或爬過大小障礙物上班之難,而不是只體恤公務員上班困難(容許公務員一通電話便告假),則今次風災應對,肯定可以成為特區新一屆政府任內一道亮麗的政績。

馬雲退位 值得港企效法

劉進圖(時事點評)

2018年9月11日

阿里巴巴官方微博上載了馬雲的新卡片(圖),卡片上未有出現「董事局主席」字眼,但列出馬雲是阿里巴巴001號員工及合伙人,此外還有其他頭銜,例如「中國浙江杭州佬」(馬雲出生於杭州)、「鄉村教師代言人」等。
阿里巴巴官方微博上載了馬雲的新卡片(圖),卡片上未有出現「董事局主席」字眼,但列出馬雲是阿里巴巴001號員工及合伙人,此外還有其他頭銜,例如「中國浙江杭州佬」(馬雲出生於杭州)、「鄉村教師代言人」等。

馬雲退位 值得港企效法

阿里巴巴集團創辦人馬雲宣布,已獲董事會接納一年後卸任集團主席,屆時由行政總裁張勇接任。馬雲選擇在55歲之齡便退位,讓較年輕的管理層領導企業發展,自己去追尋其他理想,包括推動教育、脫貧、環保等公益事業,這個做法值得香港的大企業效法,讓年輕一代看到向上流動的前景。

馬雲在公開信中為退任作解釋,說大家一起創辦阿里巴巴時,願景是讓公司持續發展逾100年,任何人都不可能伴隨一家公司100年,公司持久發展靠的是治理制度、文化體系和源源不絕的人才梯隊,不可能只靠幾個創始人,所以在10年前就開始構思交棒計劃,要保證馬雲離開阿里巴巴後,阿里巴巴依然健康發展。這個簡短的解說,擲地有聲,值得香港的企業家深思,尤其是迷信父業子承的華人企業家,如果家族裏沒有合適的接班人,勉強要家族成員接棒,只會令企業衰落,實現俗語說的「富不過三代」預言。

馬雲說交棒計劃準備了10年,看來並非空談,因接棒人張勇加入阿里巴巴11年,他現年46歲,做過多個重要崗位,有彪炳戰績,例如構思「雙十一光棍節」推動網上購物熱潮,把名不見經傳的「天貓」平台,打造成網上零售巨頭,近年致力發展移動支付網絡,策劃量子計算、人工智能等新業務。張勇擔任集團行政總裁期間,憑亮麗業績贏得股東信任,這就為馬雲交棒營造了有利條件,不需擔憂在宣布創辦人兼集團主席將退位後股價會大跌,這是許多中外企業的傳奇領袖無法做到的。關鍵在於內部的接班人培訓是真做還是空談,許多企業領袖口講薪火相傳,實際作風卻是唯我獨尊,唯恐被下屬威脅取代。這些企業領袖一旦離開,公司馬上大亂,需要從外面空降人才去救亡,因此步向衰敗的例子多不勝數。

特權安排 是否應有日落條款?

阿里巴巴換領導,還帶出了一個更深層次的問題,就是合伙人提名董事權或創始人同股不同權等特殊安排,是否應該有嚴格和明確的年期規限?提倡同股不同權的人說,現代科技企業很倚靠創始人的創造思維和發展願景,如果不讓創始人有較大話事權,當企業上市攤薄創始人股份後,企業便可能被市場短線利益支配,失去創造力和背離願景。這個說法有一定道理,微軟需要蓋茨,蘋果電腦需要喬布斯,阿里巴巴需要馬雲。可是,蓋茨會退休,喬布斯會逝世,如今馬雲也宣布明年便退位了。企業的持續發展,靠的是人才團隊和管治文化,不再是創始人的耳提面命。合伙人或創始人的特權安排,是否也應該有明確的日落條款,到了期限便自動消失,迫使企業領導者及早做好交棒準備?

 

粉嶺高球場 劫數難逃

劉進圖(時事點評)

2018年4月3日

有市民要求政府收回粉嶺高爾夫球場建屋(圖為粉嶺高爾夫球場)。
有市民要求政府收回粉嶺高爾夫球場建屋(圖為粉嶺高爾夫球場)。

粉嶺高球場 劫數難逃

佔地172公頃的粉嶺高爾夫球場應否由政府收回建屋?這個問題如果在10年前提出,高球會土地很有可能獲准維持原狀,繼續供少數富豪享用。但在2018年的今天,即使高球會願意開放球場,讓更多公眾人士參與打球,並按政府建議繳納地租,恐怕也無法延續地契,注定劫數難逃。

高球會有2,610個會籍,其中365個屬公司會籍。現時二手市場的轉售價格據說高達1,700萬元,單是這批公司會籍的總市值就達到62億元。由此可見高球會會員是何等富貴,其政治和經濟影響力絕對不能小覷。球會地契2020年到期,假如早10年約滿,球會極有可能說服政府續約。

時移世易,今天談高球場續約,已經和政府的覓地建屋大計不可分割。政府委任的土地供應專責小組將於4月展開大型諮詢,政府向小組提交的顧問報告顯示,若收回整個球場,可建1.32萬個住宅單位,供3.7萬人居住;若只發展其中32公頃土地,則可建4,600個住宅單位,供1.3萬人居住。這個資料曝光後,遭到猛烈批評。有議員以洪水橋發展區為例,220公頃土地可建逾6萬個住宅單位,安置22萬人;高球會土地至少可供17萬人安居,顧問報告假設的發展密度太低。

特首林鄭月娥早前出席扶貧高峰會時,借環保人士說要「代海洋發聲」,指社會更應代居住劏房的兒童發聲。據統計處估計,全港現時有9.2萬個劏房,住了約21萬人。粉嶺高球場若全面建屋,足可容納大部分劏房戶。在這個龐大而迫切的建屋需求下,如果政府放棄發展高球場,繼續讓少數大富大貴人士獨佔這172公頃土地,然後叫市民考慮填海、填水塘、發展郊野公園邊陲、在市區見縫插針加建樓房,市民大眾肯定不會接受,政府整個土地發展諮詢就注定難產。

除了土地供應全民諮詢,未來一年預料還有兩個立法會議席需要補選(新界東梁國雄和九龍西劉小麗的議席),建制派和泛民主派都會傾全力爭奪這兩個席位,粉嶺高球會用地爭議很有可能成為選舉議題。民主派毫無疑問主張收回建屋,建制派審度民情後,恐怕也無法支持球場原封不動。隨着選舉臨近,議會形勢將變得一面倒,政府高官就算有心放球會一馬,政治現實上亦難以辦到。

高球會的代表日前上電視節目,連「局部發展」方案也反對,丁點土地也不肯交出,所持理據竟然是球場有許多樹木需要保育。樹木保育與房屋發展並無必然矛盾,只要規劃合宜,兩者可以兼顧。政府近年致力推動大灣區發展,粉嶺高球會的真正出路在於收購珠海、中山一帶的高球場,用中港兩地專車把熱愛高球的香港富豪送到港珠澳大橋彼岸。

中美貿易戰的啟示

劉進圖(時事點評)

2018年3月29日

乾果是中美貿易戰中一項增加關稅的貨品。
乾果是中美貿易戰中一項增加關稅的貨品。

中美貿易戰的啟示

踏入2018年3月,有關中美貿易戰的新聞不斷湧現,股市也受牽連大幅波動,不少評論者認為,中國和美國的關係起了重大變化,影響相當深遠。

2016年末,當美國總統選舉如火如荼之際,有一些內地媒體分析說,特朗普入主白宮對中國較為有利,因為他所屬的共和黨過去對北京較為友善,希拉莉所屬的民主黨則較針對中國,而且特朗普是商人出身,會較重視與中國做生意。現在回看,這種分析明顯是過於簡化,忽略了影響中美關係走向的許多重要因素。

首先,特朗普贏得總統寶座,很重要的原因是美國中西部州份選民支持,這些州份過去曾經是工業製造基地,在全球化浪潮下,工廠大舉遷移到墨西哥、中國等發展中國家,造成大量居民失業,這些州份被稱為「生鏽地帶」(rust belt),選民希 望特朗普上台後履行「美國優先」的競選承諾,促使工業回流美國本土。

踏入2018年,美國國會將舉行中期選舉,支持特朗普的共和黨候選人陷於苦戰,由於特朗普喜怒無常,團隊不斷換人,加上負面新聞纏身(如選舉涉私通俄羅斯遭調查、性醜聞女主角公開指控等),民望大幅下滑,特朗普必須盡快拿出政績討好選民,否則就要為共和黨中期選舉失敗負責。較早前國會通過了特朗普的大幅減稅方案,受惠的主要是商界富豪和中產納稅人,基層並沒得益,特朗普宣布對進口的鋼鐵和鋁材徵收大額關稅,希望討好製造業工人,為中期選舉造勢,這是美國發動貿易戰的政治原因。

外交政策方面,美國也在調整戰略。在宣布對進口鋼鐵和鋁材加徵關稅後,美國隨即宣布,歐盟、日本、南韓、加拿大、墨西哥等盟友可獲豁免,不受新關稅影響。這樣一來,關稅措施主要影響的對象,就是鋼鐵和鋁材產量佔全球約一半的中國。美國又公佈一份清單,針對十多類中國製商品,提高這些商品進口美國的關稅,商品總值達到600億美元。除鋼鐵和鋁外,清單上的商品還包括:太陽能電池、高端資訊科技產品、自動化機牀、機器人、生物製藥品、航天工業產品、海航產品、發電機、高鐵運輸器械、電動車、農業機械、新物料。

這份清單傳達了一個重要的信息,就是美國認為,中國製造業的技術水平已經顯著提高,開始威脅美國的技術領先地位,所以要透過關稅措施,限制這些中國行業攻佔美國市場,同時藉此逼中國開放國內市場。中國雖然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但入世時承諾的市場開放並沒有全面落實,許多外國企業到中國開拓內銷市場,仍然處處受制,中國不單要求外企與國內企業合作聯營,更要求外企答應轉讓技術,讓中國實現科技創新,高速鐵路就是一個經典例子。美國如今採取的措施,顯然是要抑制中國製造先進科技產品的能力,拖慢其發展步伐。這些措施反映了美國最新的經濟發展策略,以及由此衍生的抑壓中國的外交戰略。

說美國改變了對中國的外交戰略,除了貿易戰關稅清單外,還有其他證據,例如美國的外交人事任命,好幾位主張對中國強硬、被稱為鷹派的政治人物,先後獲委以重任,包括新任國家安全顧問博爾頓(John Bolton)、新任國務卿蓬佩奧(Michael Pompeo)、新任駐澳洲大使哈里斯(Harry Harris),以及新成立的白宮國家貿易委員會主任納瓦羅(Peter Navarro)。以博爾頓為例,他曾於2016年及2017年1月於《華爾街日報》發表兩篇文章,前者是「美國可以打台灣牌」,後者是「當中國揮動軍刀,美國應該擴大與台灣聯繫」,文章觀點是美國要阻止中國在南海擴張勢力,不應像奧巴馬般軟弱,應加強與台灣關係,增加對台軍售,甚至把駐沖繩的美軍調防台灣,藉此牽制中國。特朗普近日簽署了《台灣旅行法》,允許美台高層互訪,打破中美建交以來的默契,這個不尋常的措施與貿易戰同一時間出台,反映美國的對華外交戰略作了重大調整。

美國接連出招挑戰中國,中國如何反應呢?在二月下旬,國家主席習近平派遣他最信任的經濟顧問劉鶴訪問美國,邀請美國提出具體的減少美中貿易赤字項目,例如中國增加採購美國商品,藉此紓緩貿易磨擦,希望藉高層對話化解貿易戰,這次外交斡旋看來並不成功。

美國宣布總值600億美元的關稅清單後,中國作出了強硬的口頭回應,說中國不怕打貿易戰,一定奉陪到底,同時公佈一份報復清單,針對美國出口的果仁、水果、循環再造鋁、豬肉、洋酒、鋼管等類別商品,提高進口關稅,這些商品總值大約30億美元。這份報復清單向美國傳達了清晰的信息,就是中國不想打貿易戰,所以只開列了30億美元的商品作為還擊目標,主要是農產品,並不包括波音飛機、蘋果電腦和手機等產品,對美國商界和民眾影響相當輕微。當然,不能排除這份報復清單只是初步回應,可能還有進一步的報復措施,但最少說明現階段中方還在努力,避免貿易戰影響擴大。

另一個說明中方在努力避免跟美國打貿易戰的跡象,是中國官員利用每一個與美國官員碰面的國際場合,例如世界經濟論壇、聯合國的會議等,爭取與美國磋商解決矛盾,而美方官員也透露了一些具體想法,例如要求中方增加採購美國半導體製品,在今年內減少1000億美元的美中貿易逆差,因為2017年的美中貿易逆差達到破紀錄的2758億美元。這些談判的消息,反映美國旨在取得可見的經濟成果向國民交差,貿易戰是手段而非目標,特朗普及其顧問團也不希望美中磨擦影響波音、蘋果等美國大企業。

對於美國祭出台灣牌,中國的外交回應是打朝鮮牌,習近平邀請朝鮮領袖金正恩訪問北京,搶在特朗普與金正恩作歷史性會晤之前,率先彰顯中國與朝鮮的老朋友關係,顯示在朝鮮半島無核化問題上,中國還有重要角色扮演,沒有因為美朝開展直接對話而被邊緣化。這次外交訪問,表面看與中美貿易戰無關,但若放在中美外交角力的框架下看,其實是北京對美國圍堵政策的重要反制措施。

總結以上分析,中美貿易戰最值得關注的,不是中國的鋼鐵、鋁等受影響行業如何捱過衝擊,中國可以通過增加對美國商品採購,或者向受影響行業提供財政支援,克服貿易戰的經濟衝擊,真正影響深遠的是美國對華政策的重大調整,由此產生的中美糾紛將不斷浮現。

十九大留下的懸念

劉進圖(時事點評)

2017年10月31日

習近平在十九大「未安排接班人」備受中外媒體關注。
習近平在十九大「未安排接班人」備受中外媒體關注。

十九大留下的懸念

中國執政共產黨的第十九屆黨代表大會,於2017年10月下旬結束,產生了新一屆的中央委員會,中委會隨即選出了7名政治局常委,形成了中國的最高決策層,其中2人是連任,即總書記習近平和總理李克強,崗位不變,其餘五名常委則是新加入的,年齡介乎60歲至67歲。綜觀香港和海外媒體對7常委誕生的報道,最突出的新聞角度是「未安排接班人」。為甚麼沒有接班人會備受中外媒體關注呢?

要了解沒有接班人為何成為十九大的新聞焦點,我們必須把今次黨大會與10年前的第十七屆黨大會比較。當年的黨大會後,總書記胡錦濤和總理溫家寶順利連任,那時政治局常委有9名,新加入的包括兩名年齡較輕的後起之秀,就是習近平和李克強,外界因此得知,5年後胡溫完成兩屆任期依黨章規定退休時,便會由習近平接總書記,李克強接總理,這個不成文的接班規則,令中國老百姓和國際社會可以清楚知道,中共最高領導層將如何交接權力,而候任的領導人也有數年時間觀摩實習。整套安排背後的理念是「集體領導」和「隔代指定交班」,確保權力和平有序地轉移。

十九大打破了鄧小平年代傳下來的「隔代指定交班」規則,新加入的常委都是「50後」,和習近平、李克強是同一年齡層的人,沒有「60後」。十八大晉身政治局的兩位「60後」政治新星孫政才和胡春華,一位在十九大召開前受調查被撤職,另一位大熱倒灶未能更上層樓,而其他據稱是習近平親信的「60後」也無緣入常,以致7常委的平均年齡不減反增。因此,中外媒體才會報道說,從新一屆政治局常委的人選組成中,看不到有指定的接班人。

沒有指定下屆的接班人又有甚麼問題呢?最大的問題就是令中國的權力繼承安排變得高度不確定。沒有指定接班人,5年後可能出現好幾種截然不同的情況,包括:

  1. 習近平繼續掌權,中共修改黨章,取消領導人只做兩屆的限制,變成終身領導制,像開國時期的毛澤東;
  2. 習近平按黨章任滿退位,但繼續保持政治影響力,在幕後指揮他的繼任人,像鄧小平晚年那樣;
  3. 習近平退位並交出權力,由黨內高層集體協商產生下一屆最高領導層;
  4. 習近平身體不適,出現權力真空,中共內部展開激烈的權力鬥爭。

除了這四種情況,還有可能出現第五、第六種情況。總括而言,由於沒有公認的接班人,就意味誰都有可能,當習近平仍大權在握時,沒有人會流露爭位的野心,一旦習近平倦勤息政或大權旁落,就隨時會爆發權力大爭鬥,影響政治穩定。

而且,有了公認的權力交接安排,意味現屆掌權者的權力有期限,受到下一屆領導者的無形制約。當隔代指定接班制度被廢除,現屆掌權者就沒有顧慮,權力將更進一步地集中在少數人甚至一個人身上。中國是一個有13億人口、經濟總產值全球排名第二的大國,權力過分集中的風險是很大的,最高領導人不論如何英明神武,總難免有判斷錯誤的時候,領導人一旦犯錯,整個國家和人民便要為此承擔後果。

因此,十九大雖然確認了習近平的功績和絕對話事權,讓他可以放手施展抱負,但登上權力巔峰意味千秋功過繫於一身,亦令他和國家都承受巨大風險,而廢除權力繼承制度,雖帶來延續執政的美夢,但也埋下了日後可能出現激烈權力角逐的種子。這些風險和不確定性,就是十九大留給世人的懸念。

公民廣場案三疑點待終院決

劉進圖(時事點評)

2017年8月29日

(左起)羅冠聰、黃之鋒、周永康在上訴庭判決前會見傳媒。
(左起)羅冠聰、黃之鋒、周永康在上訴庭判決前會見傳媒。

公民廣場案三疑點待終院決

公民廣場案三名學生領袖的量刑,從裁判法院判社會服務令,到上訴庭應律政司申請覆核刑期,改判入獄六至八個月,落差非常巨大,引起廣泛爭議,估計案件將會上訴至終審法院,屆時終院將要就此案引發的三大疑問,作出終極裁決,這三大疑問是:

  1. 案件是否涉及嚴重暴力成分?上訴庭應否推翻裁判法院就此問題作出的「事實裁斷」(finding of fact)?
  2. 被告人的犯案動機並非為了傷害他人或謀取私利,而是為了爭取民主、公義等良好目的,量刑時應否考慮?可否成為減刑因素?
  3. 被告人對行動不幸造成個別保安員腳趾輕傷表達歉意,但對當日行動無怨無悔,在法律上算不算有「悔意」(remorse)?量刑時該作何考慮?

對於公民廣場案中三名被告人的行為,裁判官張天雁在判詞第八段作了明確的事實裁斷:「根據法庭就事實之裁斷,第一及第三被告(黃之鋒、周永康)主要的涉案行為是攀爬圍欄進入已關閉的政總前地。而第二被告(羅冠聰)的刑責較其他兩名被告為重,因為他的行為涉及煽動其他市民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另一方面,案情顯示他在台上作出呼籲期間,曾不停向在場人士提醒他們要遵守秩序,注意安全,及提醒他們行動有法律風險。他亦建議學生及不清楚責任的市民不應參與是次行動。」

對於發起群眾一起闖入廣場,裁判官的判詞清楚指出:「案中亦沒有證供顯示在會議中或在台上作出呼籲前,第一被告(黃之鋒)已經一早知道保安員必會作出實質阻撓,而集會者亦會以推閘或爬欄堅持進入⋯⋯根據他自己以往參與在前地舉行活動的經驗,保安員只有口頭勸諭他們離開,並沒有和保安員或警察發生過肢體衝突的情況。不能排除第一被告和在場人士在最初宣佈進入公民廣場的那一刻,有可能真誠相信保安員未必一定會積極阻止他們進入。」「法庭未能肯定第一被告在台上呼籲那一刻,若然在場集會人士跟隨他所呼籲一同進入前地,保安員必定會以口頭勸諭以外的方法阻止他們進入」,因此,裁判官裁定黃之鋒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的控罪罪名不成立。

但裁判官裁定黃之鋒和周永康「在爬越圍欄前和進行期間已知道保安員和警員對進入前地的市民正作出實質及肢體上的阻止,但他和那些市民仍強行進入。他們一同以爬欄和推閘進入前地的行為是擾亂秩序及帶有威嚇性。他們的行為亦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因而裁定他們參與非法集結的控罪罪名成立。

至於第二被告羅冠聰,由於當天擔任大會司儀,在行動前呼籲集會群眾參與,雖然他按事前會議共識,提醒參與的市民要和平、理性、保持克制及舉高雙手,保持秩序及注意安全,並提醒參與者行動是有法律風險的,但當時他已經知道警方對進入前地的市民正作出實質及肢體上的阻止,市民按他的說話去做,強行進入前地,會構成擾亂秩序及帶有威嚇性的行為,所以裁判官判他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對於強闖公民廣場行動造成他人身體受傷,裁判官判詞指出,「當晚有10名政府總部的保安員在阻止市民進入前地時受傷。然而他們受的多只是輕傷,大部分為觸痛,除了保安員陳XX的傷勢較嚴重,左腳拇趾有瘀傷及腫脹,近節趾骨底有輕微骨折」,「但控方沒有證據證明傷勢是由誰造成,亦沒有證據證明各被告對那些襲擊知情或有任何參與。」

從以上裁斷,公眾可以看到,裁判官為何認為這宗非法集結案件涉及的暴力成分不算嚴重,從案件的實際後果來看,相比過去大量的類似案件,這宗公民廣場案的肢體推撞算是輕微,只有一名保安員在推撞後驗出腳趾受傷,而且沒證據顯示係三名被告人造成。從被告人的主觀意圖看,三名被告人的計劃包含了蓄意降低暴力風險的細節,而且把細節公告於行動呼籲內,參與者亦大致遵從呼籲,沒有拳打腳踢,也沒有使用任何武器。

既然案件涉及的暴力程度屬於輕微,裁判官量刑時便有較大空間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和動機,體諒他們是學生領袖,參與社運只是為了爭取民主普選,並且盡了很大努力控制行動的暴力風險,而事後對保安員不幸受傷也有歉意。因此,裁判官最終輕判他們社會服務令,藉此給這些年輕及初次犯事的青年改過自新的機會。

不過,上訴庭對於這些事實,卻有另一番截然不同的詮釋和推斷。上訴庭認為,「從當時客觀的實際環境看來,即政總前地剛加建了圍欄、學聯較早前兩次申請進入政總前地均已被拒絕、圍欄閘口因保安原因全是關上、有多名保安在圍欄前後維持秩序、警方也在附近,強行進入政總前地必然會遭遇攔阻,所以答辯人等事前一定可以合理地預計得到,參與行動的人和保安及警方發生衝突是無可避免的。」其後更認為「答辯人等事前一定可以合理地預計得到,參與行動的人和保安及警方發生衝突,有保安因而受傷是無可避免的。」

「參與非法集結的人有數百人,成功強行進入政總前地的有數十人,有部分人繼而強行移開圍住旗杆的鐵馬,之後參與者在旗杆下圍攏。整件事件歷時約12分鐘,時間不算短。在過程中,雖然保安員和警方勸喻和試圖制止,警方甚至兩次展示紅旗,警告參與非法集結者不要衝擊,否則會使用武力,但他們仍繼續他們的不法行為。」「事件中共有10名保安受傷。雖然他們大部分的傷勢較輕,只有一位較嚴重,暴力程度不能因此就說是很輕微。」

「他們雖然事前已知道強行進入是違法的舉動,但仍然一意孤行,違法也在所不計。他們的行徑不僅是自以為是,更是漠視法紀。」「答辯人等當時是民主運動學生領袖,對所屬的大專生和中學生組織及其他學生都有一定的影響力。他們計劃是次大規模的違法行動,自己帶頭參與其中,第一答辯人號召而第二答辯人更煽惑群眾參與⋯⋯包括學生犯法,亦把他們置於和保安及警方發生肢體衝突、並因而可能受傷的風險之下,這些極其不負責任的行為,亦加重了他們的罪責。」

從上訴庭判詞羅列的更改刑罰的主要理據來看,上訴庭比較重視的是案中行動的規模(數百人參與、包括學生)和潛在風險或威脅(可能觸發大規模攔截和肢體衝突),以及被告人對執法者的態度(蓄意組織逾界、漠視警告和阻撓),並非實際損傷後果和現場衝突激烈程度,雖然公民廣場案中實際肢體衝突不嚴重,受傷人數極少且傷勢輕微,上訴庭仍定性為一宗「涉及暴力之大規模及嚴重的非法集結」。這個定性實質上是一種概念轉換──從案件是否涉及「嚴重暴力」,轉換成是否涉及「嚴重暴力風險」。

一旦這樣轉換概念,重新定性為「犯罪情節嚴重」,被告人的犯案動機是否為了社會公義,便不用再作考慮,根據普通法案例,只有輕微的案件才能考慮這些背景因素,涉嚴重暴力的案件是不會考慮的。而且,既然被告人不認罪,也不認為自己的行動本質有錯,那就表明是沒有真正悔意,就算向保安員致歉也沒有用。上訴庭最終改判三名被告人入獄六至八個月,藉此警惕和阻嚇其他社運人士,希望減少發生大規模的衝擊保安防線的非法集會。

裁判官既看到三名被告強行闖入廣場的犯法事實,同時亦看到他們事前協議要和平理性非暴力,公開呼籲集會人士加入行動時,也強調保持克制,遇阻截即高舉雙手,裁判官接受這是一宗既有暴力成分,也有刻意控制暴力風險的特殊案件,表面看來矛盾的事實卻辯證地同時並存。上訴庭卻選擇非黑即白的解讀,三名被告人既然不顧警方勸喻,堅持聚眾闖入公民廣場,他們之前講的一切關於非暴力的說話,就是「空口講白話」、「口是心非」、「自欺欺人」,上訴庭只看到案件涉及暴力,拒絕承認被告人有非暴力傾向及曾設法降低暴力風險。

原審法官親自聽了控方和辯方所有證人在庭上如何作供,反覆觀看了現場錄影片段,以及控辯雙方律師的盤問、質疑和結案陳述,然後對案件涉及的事實作出裁斷,再按這事實裁斷來論證在法律上罪名是否成立、若成立量刑是輕是重。到了上訴階段,上訴法院一般會尊重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斷,集中就着法律原則的理解和應用進行覆核,一般不會把自己對案情的解讀和推斷拿來取代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斷。可是,今次上訴庭確實這樣做了,推翻了裁判官基於庭審證據作出的事實裁斷,即案件涉及的暴力成分並不嚴重,代之以涉及暴力的大規模及嚴重案件的裁斷。到底上訴庭這種做法,是否符合普通法制度的傳統和規則,將要由終審法院作出權威判決並解釋理由。

按照裁判官的邏輯,日後衡量一宗社運衍生的非法集會有多嚴重,主要還是看衝突場面有多激烈,有多少人因此受傷,從而衡量案件是否涉及嚴重暴力成分,因而作出較重的處罰以起阻嚇效用。以往警方及保安員很多時會按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積極或實際阻止示威者衝越防線,或只是作出口頭勸喻。然而,按照上訴庭的邏輯,日後只要警方或保安員堅持強硬地阻止示威者,即使示威者只是嘗試尋找空隙逾越防線,而最終引致一些輕微肢體碰撞,就算實際受傷的人不多,受的只是輕傷,只要人多勢眾,就會因為潛在暴力風險高,而被界定為嚴重暴力案件,必須重判即時入獄,縱使示威者努力保持克制,盡力減輕衝突,也於事無補,不構成減刑因素。

到底哪一種邏輯,較符合《基本法》和《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集會自由與公眾秩序設定的平衡點?哪一種量刑尺度,更符合香港的法治傳統?這些重大而影響深遠的問題,正等待終審法院作出回答。

一地兩檢之法律爭議

劉進圖(時事點評)

2017年8月10日

特首林鄭月娥(中)及運房局長陳帆(右二)到訪高鐵香港段石崗列車停放處,參觀已付運到港的高鐵列車。
特首林鄭月娥(中)及運房局長陳帆(右二)到訪高鐵香港段石崗列車停放處,參觀已付運到港的高鐵列車。

一地兩檢之法律爭議

高鐵一地兩檢的法律安排,引起巨大爭議。其實,一地兩檢不難實現,可以藉「預檢清關」解決內地人員來港執法難題,也可以藉著《基本法》第18條和附件三,正式把內地邊防法律引入,適用於西九高鐵口岸區,與香港特區法律並行,毋須在口岸區劃出一片土地作內地法律專屬區,排除香港的法律和司法管轄權,這樣做會樹立危險先例,損害「一國兩制」。

何謂「預檢清關」?香港人乘坐以色列航空去特拉維夫,在赤鱲角機場的航空公司櫃位前,會看到職員用繩索拉出了一個預檢區,有以色列政府人員在區內逐一檢查乘客證件和行李,詳細詢問行程目的,旅客若不合作,航空公司便不讓旅客登機。以色列政府人員根本不需要行使法定權力,就在別人司法管轄區內,實現了保障自身國土安全的邊檢措施,這是國際上常見的跨境交通異地邊檢安排。

特區政府覺得預檢清關不足以解決問題,理由之一是離開內地進入香港的高鐵旅客,如果到了香港口岸區內,邊檢人員才發現當中有通緝犯或違禁物品,但有關人員或物品沒有違反香港法律,那便無計可施,所以要在高鐵站內引入內地法律。

其實,要堵截通緝犯或違禁品,有許多可行辦法。首先,高鐵採取實名購票制,只要在乘客登上赴港高鐵列車時核對證件,用儀器檢查行李,已經可以把風險大大減少。如果要進一步加強檢查,可以使用人臉辨識系統,在高鐵車站和月台,實施人工智能監控人流,內地公安部門擅長應用這種技術。假如真要做到滴水不漏,可以讓列車在深圳短暫停留,讓邊防人員登車掃描及核對證件,所花時間不多,不會影響旅客行程。對旅客來說,坐在車廂內接受安檢,肯定比到了西九站口岸區排隊等候檢查證件舒適。

如果中央政府對這些安排還感到不滿意,堅持要讓內地人員在高鐵車廂內和西九站內,有一定的執法權,把涉嫌觸犯內地法律的乘客押返內地,最正常合理的做法,是按照《基本法》第18條規定,通過增訂附件三內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條文,把邊防相關條文引入西九口岸區,並透過本地立法予以確認,規範執行細節。

其實,過去有好些全國性法律是通過這辦法在香港實施的,例如中國的國籍法、國旗法、駐軍法,從來不需要在香港境內劃出一片土地,設立內地法律專屬區,排除香港法律及司法管轄權。使用第18條和附件三的好處,是尊重香港法制,保障港人權利。

舉例來說,如果被指違反內地法律的高鐵旅客是香港居民,到內地私下傳教,派發聖經和福音單張,這行為在香港不算違法,假如人在香港境內,而香港法律適用的話,就不能遣送回內地受審,當事人可尋求香港法院保護。可是,按照特區政府的一地兩檢法律安排,這位香港居民乘坐的高鐵就算駛進了香港境內,仍可能在車廂內或西九站內被內地執法人員拘捕,遣送回內地審訊!

駐港解放軍除了要遵守軍法軍紀,不論在軍營內或營外,都要遵守香港法律,受香港法院監督,外交人員也是如此,中聯辦和中資機構高層人員亦如此,只要過了深圳河,就要遵守香港法律,向來沒有例外。既然國防和外交人員在港執行職務也不需要劃設內地法律區,為何區區一個火車站「必須」有內地法律專屬區,令香港法律在香港境內不適用?

英國和法國之間有一條橫跨英倫海峽的隧道,讓高速火車穿梭兩地,兩地為了方便旅客,只需在離境時一次清關,便授權對方的邊檢人員,在自己境內的指定口岸區裏,按照對方的入境、海關及衛生法例,執行預檢清關,有權拒絕違規旅客入境及罰款,但不會排除本地的法律和司法管轄權。至於高速列車的車廂,在英國境內由英國人員執行英國法律,法國境內由法國人員執行法國法律,若無法確定乘客犯法時身處何地,則雙方都有權執法,由列車抵達地的法院按雙方協議確定司法管轄權誰屬。

美國和加拿大之間,也有類似的預檢清關安排,同樣是授權對方人員在自己境內,按對方的法律檢查旅客及其證件與行李,同樣毋須排除本地的法律和司法管轄權。這些國際上行之有效的異地邊檢安排說明,要實行一地兩檢方便旅客,根本不需要在香港境內排除香港的法律和司法管轄權。

中央和特區政府現在協議使用的,是《基本法》第20條,該條只是說特區政府享有中央政府(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授予的其他權力,過去從沒有起草委員或官員講過,這一條原來可以促使特區政府放棄對境內某片土地行使法律管轄權,把適用法律及司法管轄權出讓予內地政府,這種「創造性」的法律演繹,無可避免會動搖香港市民對《基本法》的信心,是極不可取的。

一旦開了這個危險先例,日後遇到行政或政治上有需要,很容易照辦煮碗。舉例來說,如果有示威者包圍著政府總部,鄰近的解放軍總部擔心起來,便向中央申請把軍營變做內地法專屬區,再仿效高鐵車廂把軍車和軍艦都變做移動的內地法專屬區,藉以增強防衛震懾的能力,不受香港法律制肘。或者,中國銀行覺得在香港設立的人民幣交易及結算中心太敏感了,涉及許多國家機密,需要申請變成內地法律專屬區,不受香港監管機構巡查。這些過去屬於天方夜譚的例子,如今全部有先例可援。

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資深大律師建議,中央明確保證今次使用《基本法》第20條是唯一例外,下不為例,希望藉此消除打開這先例造成的憂慮。不過,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前律政司長梁愛詩明確表示,這建議不合理亦不可行。換言之,日後繼續使用20條在香港境內設內地法專區,不實行香港法律及司法,這可能性是無法排除的。由此可見,高鐵設內地法律專區可能遺禍深遠。

附件1:政府就實行一地兩檢的理據的相關報道

【明報專訊】醞釀近10年的高鐵「一地兩檢」方案,政府昨天在爭議聲中公布細節,建議在高鐵西九龍站劃出1/4面積作「內地口岸區」,租予內地管轄,中央並引用《基本法》第20條授權特區在「內地口岸區」落實一地兩檢,實施內地法律。政府透過「三步走」落實方案,兩地就一地兩檢制訂合作安排後,交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最後展開本地立法程序。律政司長袁國強稱,從法律上,內地口岸區視作本港特區範圍以外,執行內地法律並不違反基本法。

基本法第20條規定,香港特區可享有全國人大、人大常委會及中央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

內地口岸區佔1/4西九站

西九龍站設有5層,除地面及B1層售票大堂屬本港範圍外,內地口岸區範圍涵蓋B2入境層和B3出境層指定區域,以及B4月台層,涉及樓面達10.5萬平方米,佔西九龍站1/4樓面。而高鐵列車營運時,無論行駛中、停留或上落客,亦視為內地口岸區。至於車站外至深圳邊界的路軌及行車隧道則由港方管轄。屆時旅客可在西九龍站實施「同層兩檢」,港人購票後將直接前往B3層出境,完成後一離開香港口岸區,法律上已屬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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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國強稱,內地口岸區將租予內地管轄,受內地法律全面規管,但強調業權屬港方。他稱在內地口岸區實施全套內地法律,執行上較清晰,不會出現法律真空,若只執行涉及通關程序的內地法律,難以清晰界定哪些法律屬通關程序。而內地口岸區仍有6項範疇由本港法律管轄,包括在車站工作的本港員工毋須購買內地勞工保險等。

袁國強引第7條:港土地國家所有

他指根據基本法第7條,本港境內土地屬國家所有,特區負責管理、使用、出租等,認為將西九龍站部分地方租予內地作內地口岸區,不涉業權轉移,不存在「割地」,亦不涉及重劃香港界線。他重申政府無一地兩檢後備方案,希望明年第3季前完成「三步走」工作。對於有人提出司法覆核會否拖延通車時間,袁稱尊重市民權利。

附件2:政府官員對一地兩檢的回應

對一地兩檢方案的疑問

政府官員的回應

前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批評,引《基本法》第20條(特區可享中央授予的其他權力)行一地兩檢,是違背了第20條的立法原意。 律政司長袁國強稱,當初起草基本法時沒有想過一地兩檢,現時要考慮現實,在絕對尊重基本法的同時,法律不應成為本港平穩發展的限制,需要與時並進。
工聯會麥美娟稱,有資深法律界人士質疑,政府是否「今日租出西九,日後會租出尖東或中環」。 袁國強稱這種質疑「絕無可能」,強調政府不會「無緣無故」在某個地方實施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
工黨張超雄批評政府將香港一部分地方劃出去,然後說因此不需在該地方行使基本法及香港法律,是從根本動搖基本法對港人的保障,質疑政府「今天為了少許方便」放棄基本法保障,「將來還有什麼不可做?」 袁國強回應稱,為方便而放棄一國兩制絕非政府宗旨,強調港府和內地商討一地兩檢時的原則,是方案必須符合一國兩制,沒有任何企圖去違反一國兩制或基本法。他指泛民所言「割地兩檢」說法是失實的,因西九站內地口岸區是以租賃形式實施,業權沒有改變,亦是借鑑深圳灣模式。
民主派斥責政府方案有違基本法,建制派則指方案具經濟效益。民主黨涂謹申批評高鐵邊檢方案醞釀多年,政府卻「黑箱作業」,未早讓社會討論,而政府知道方案具爭議,卻不作公眾諮詢,是漠視民意。 袁國強解釋,邊檢安排的法律和操作複雜,因此所花時間長了,但非黑箱作業,強調政府在公布一地兩檢前已考慮過其他邊檢安排,包括「車上檢」等,指這些正是社會曾作討論的構思。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淑莊說,市民未必全面理解高鐵一地兩檢方案細節,促請政府展開公眾諮詢,認為公眾諮詢可疏導矛盾,但她重申方案明顯違反《基本法》,要求當局撤回。 政務司長張建宗重申,從操作、經濟效益以至高鐵實際運作,短、中、長期來說,一地兩檢都是「唯一可行」的方法,故政府建議在這方向推進,政府會聽意見,完善一地兩檢實際操作;但公眾諮詢一般來說目的只有兩個,「就是做與不做的看法,否則你諮詢為的是什麼?」他說既然政府認為一地兩檢是唯一可行方案,應做好解說、溝通工作,「而不是去聽意見是否應該做」。

附件3: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認為一地兩檢引20條體現自治的報道

【明報專訊】高鐵一地兩檢方案引起法律爭議,有人擔心開壞先例,等同日後可任意割地。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表明不認同有關說法,指一地兩檢唯一目的是方便乘客,相信不會濫用。他又以當年深圳灣口岸做法作對比,反問深圳灣口岸允許香港法例在內地實施,是否意味全中國愈來愈多地方將實施香港法律。

陳文敏:深圳灣情况截然不同

港大法律學院前院長陳文敏則反駁,深圳灣和西九情况截然不同,深圳沒有限制外地法律不能適用,香港《基本法》則規定內地法律不適用於香港。陳文敏亦指出,陳弘毅說法漠視香港特殊情况,指香港沒能力將香港法律施加內地,但中央卻有能力將內地法律施加於香港,正因此,香港需要基本法保障,而政府方案正是無法符合基本法,才要「繞過基本法」,形容「這樣一國兩制已是名存實亡」。

陳弘毅:港原無權設立一地兩檢

對於一地兩檢安排是否符合基本法,陳弘毅昨在電台節目中及在《明報》撰文解釋一地兩檢安排,指如果以狹隘、僵硬方式理解,便會認為不符合;不過如果用「目的論」理解基本法,讓法律與時俱進以回應不斷變化的社會情况,便可了解現時方案為何符合基本法。他又強調香港原本無權力設立一地兩檢安排,但政府現透過基本法20條,由中央授權香港本地立法方式,更能體現香港自治權。

附件4: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認為湯家驊要求人大寫明一地兩檢「下不為例」不合理的報道

【明報專訊】泛民批評一地兩檢方案形同「割地」,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反駁,指一地兩檢並非「割地」,因為「割」是指無償地被搶走,但現時一地兩檢的安排是以租賃形式處理,因此不是「割」。梁說在租賃之中,業主對口岸區有控制權,可有更多控制上的條款。

認同非割地 張達明:割基本法保障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在社交媒體撰文回應,指同意梁愛詩所指政府的安排是租賃而非割地,但正因為「內地口岸區」仍屬香港,「所割的卻是《基本法》適用於整個香港的保障及香港法院的管轄權」。張說,當下爭論的焦點並非是否贊成一地兩檢,而是是否接受政府用一種嚴重破壞基本法及一國兩制的手段去達到一地兩檢。

梁愛詩昨接受港台節目《千禧年代》訪問,表示按照政府說法,高鐵一地兩檢方案中,站內的內地口岸區在法律上被視為香港特區以外,又指法律上有「視為」(deemed)的講法,所以內地法律只是在內地口岸實施,不是在香港境內,並不違反基本法第18條。

稱一地兩檢「你情我願」 願付代價可拒絕

行會成員湯家驊早前建議人大常委會在決議時寫明「下不為例」,梁愛詩說這要求不合理。她指一地兩檢方案是「你情我願」,香港可以選擇是否接受,惟若不接受就要付出高鐵香港段不能發揮作用、「完全係廢」的代價。

 

 

 

特首選舉的啟示

劉進圖(時事點評)

2017年4月3日

第五屆特首選舉於2017年3月26日舉行,林鄭月娥(中)以777票當選,落敗的曾俊華(左)及胡國興(右)則分別取得365票及21票。3人在台上期間,台下有部分民主派選委舉黃傘抗議,而漁農界選委即拿着祝賀林太當選字句的標語走到台前中央位置舉起。
第五屆特首選舉於2017年3月26日舉行,林鄭月娥(中)以777票當選,落敗的曾俊華(左)及胡國興(右)則分別取得365票及21票。3人在台上期間,台下有部分民主派選委舉黃傘抗議,而漁農界選委即拿着祝賀林太當選字句的標語走到台前中央位置舉起。

特首選舉的啟示

媒體報道上,不時出現香港特首選舉是小圈子選舉的說法,這說法有根據嗎?香港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只有1,200個名額,這1,200名有份投票選特首的選委,是由四個界別合共二十多萬選民產生的,但全香港登記選民人數達到三百七十多萬,反映行政長官選委會的選民基礎,只佔全港選民總數不足一成。從這個角度看,如果說香港特首選舉是小圈子選舉,是有事實基礎的。

既然香港的特首選舉是小圈子選舉,一般市民根本沒票可投,只能坐在家裏剝花生看熱鬧,那是否表示民意在特首選舉中毫不重要?那又不然。以2012年的特首選舉為例,在選戰初期,曾擔任政務司長的唐英年是大熱門人選,許多選委相信他鐵定當選,前行政會議召集人梁振英只是陪跑的黑馬,但及後唐英年被傳媒揭發大宅地庫有大型僭建空間,令他民望大跌,而最終親北京的選委紛紛把票轉投梁振英,令當時民望較高的梁振英當選,這個例子顯示,民意並非毫不重要。

民意在上屆特首選舉發揮了出人意料的作用,在今屆又如何?如果我們不善忘,稍稍翻看去年十月至十二月各大報章的政治新聞報道和分析,我們會看到大量梁振英勢將連任特首的報道或分析。許多重量級建制派人士都認為,梁特首以鐵腕打擊港獨,深得北京信任,就算民望低迷,也肯定可以再做五年特首。然而,就在1,200人選委會誕生前夕,梁特首宣布因家庭理由不尋求連任,而出來角逐的兩位建制中人,即政務司長林鄭月娥和財政司長曾俊華,都是主要官員中民望較高的,從這個事態發展來看,民意對特首人選還是有一定的影響。

民意對特首人選有影響,但是否表示民意是關鍵因素?當然不是。現時的1,200人特首選委會,大致可分成三個板塊,第一個是親北京板塊,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建聯、工聯會、中資協會等等親北京組織成員組成,人數合共逾500人。第二個是工商板塊,由各大華資外資商會代表組成,人數合共約300人。第三個板塊是泛民板塊,由泛民主派或非建制派人士組成,人數較上屆約230人有可觀增長,達到約350人。

由於親北京板塊人多勢眾,只要拉到工商板塊內逾100名選委支持,已經足夠勝選,而工商界選委大多是很現實的,他們首要考慮的並非民意,而是北京屬意那個候選人,因為他們認為,行政長官必須得到中央政府高度信任支持,才能有效施政。而且,他們很希望自己的一票能夠押對,投給最終勝出的人,這樣便可以對當選的特首邀功,建立起良好的政界人脈。

從這屆特首選舉投票結果來看,林鄭月娥拿到777票,主要來自親北京及工商兩大板塊,曾俊華拿到365票,主要來自泛民板塊,這結果反映工商板塊內大部分選委都投了給林鄭,就連一些理念上認同曾俊華,或在提名階段提名他的商界選委,最終都「識時務者為俊傑」。曾俊華民望顯著領先但得票卻大幅低於林鄭月娥,反映民意在今屆特首選舉中並非關鍵因素,北京意向才是關鍵因素。

既然北京意向才是關鍵因素,那麼,北京領導人是按甚麼條件來決定屬意哪個人當特首?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王光亞數月前接受訪問,談及香港特首須具備四個條件,即「愛國愛港、有管治能力、中央信任、港人擁護」。表面看來,林鄭月娥和曾俊華,甚至落選的前高院法官胡國興,以及不夠提名票入閘的前保安局長葉劉淑儀,都完全符合這四個條件,他們都曾經在特區政府擔任重要職位。到底中央領導人考慮甚麼因素,在這四個參選人中選了林鄭月娥,政治評論者莫衷一是,說不出一個所以然,留下了許多猜想議論的空間。

分析過「民意」和「京意」在特首選舉中的重要性,我們還要看一看政綱,到底在這樣的小圈子選舉中,政綱是否重要?說政綱不重要的人認為,只有泛民板塊選委較重視政綱,親北京和商界板塊選委不太考慮政綱,這兩個板塊許多選委還沒看到林鄭月娥的政綱,已經急於表態支持,由此可見政綱對他們並不重要。就算是泛民板塊選委,由於現實上只有曾俊華具實力威脅林鄭月娥,儘管曾俊華主張政改依從人大831框架,任內要就23條立法,這些政綱主張都是泛民選委反對的,另一候選人胡國興也明確反對,但結果絕大部分泛民選委還是票投曾俊華,不投胡國興,進一步說明政綱並不重要。

指政綱重要的人則認為,雖然政綱並非選戰的關鍵因素,政綱寫得最好、最受市民認同,並不表示有較大的勝算,但政綱如果寫得很差,被市民詬病,成為選舉論壇上被指責的把柄,影響民意走勢,卻是候選人絕對不願見到的。因此,每個候選人的競選團隊都要費盡心力,寫一份「合格」的、能討好公眾的政綱,以免在激烈競爭中被比了下去。舉例來說,林鄭月娥在政綱中提出,把地鐵公司派給政府的股息拿出來補貼地鐵長途乘客的車資,這個主張跟上屆選舉中唐梁兩候選人都提出,設立每月最少2,300元的長者生活津貼,可謂如出一轍,都是討好公眾提振民望的競選措施。

候選人的政綱,除了討好公眾提振民望,還有一個重要作用,就是刻意顯示來屆政府與現屆政府有所不同,讓民眾憧憬改變現狀,邁向較美好的未來。例如,梁振英在當選特首後,迅速叫停內地雙非孕婦來港產子,把配額一下子降至零,就是刻意與曾蔭權政府劃清界線。林鄭月娥在政綱中表明會擱置小學評核試,改組中央政策組,也是刻意顯示其管治與梁振英年代將有所不同。一般而言,中央政府為了幫助新一屆特首建立威望,通常都會給予一定空間,讓新特首展示與前朝不同的管治措施,只要不涉及中央對港的基本方針政策,中央會支持和配合。

不過,無論誰當上特首,如果得不到北京持續的信任和支持,是難以有效施政的,親北京的建制派議員假如不合作,政府在立法會內就無法通過法案或撥款,親北京的商界人士若不合作,或者中央政府收回支持香港經濟發展的各種政策,香港經濟就可能一落千丈。因此,誰當特首都會努力維持中央的信任,具體辦法就是落力實踐中央的對港方針政策,例如堅決打遏「港獨」、堅持「愛國者治港」、配合國家發展戰略(如「一帶一路」)、加快內地與香港融合等,這些都是中央政府在2014年的《一國兩制白皮書》中明確提出的方針政策。林鄭月娥在執行這些方針政策上,將會跟梁振英一樣積極,只是手法可能較圓滑較技巧。

有泛民選委提出,既然泛民板塊不能夠左右選舉結果,哪他們積極參與這次特首選舉,到底有沒有意義?有甚麼意義?認為積極參與意義不大的人,主要論據是現行特首選舉制度不民主,以致民意無法主導,而泛民選委只佔少數,就算全部一致行動,亦無法改變選舉結果,反而會造成內部爭吵分裂(部分人從原則出發,支持理念較接近的胡國興;另一部分人從策略出發,支持較能吸引建制選委轉軚的曾俊華),加深了非建制陣營的內部撕裂。

也有泛民選委認為,今次積極參與特首選舉只是熱身,意義在於引進了策略性投票概念,結果逾九成非建制選委投了票給建制出身的曾俊華,而曾俊華亦成功得到最多市民擁護,這是過去泛民候選人無法做到的。下屆特首選委會改選時,如果四大界別內的年靑選民更積極登記和投票,非建制陣營選委的總數有機會突破四百甚至接近五百,那時北京政府就無法確保其屬意的人選可以順利勝出,必須考慮那個候選人能得到廣泛支持,屆時特首選舉就算仍然是1,200人投票,民意亦有可能成為主導結果的關鍵因素。

七警案與法治

劉進圖(時事點評)

2017年2月22日

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7名警察把公民黨前成員曾健超拖到「暗角」拳打腳踢,法官終宣讀裁決結果,頒下共224頁裁決書,裁定各被告「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罪名不成立,刑罰較輕、最高可囚3年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則全部罪成;第五被告陳少丹另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
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7名警察把公民黨前成員曾健超拖到「暗角」拳打腳踢,法官終宣讀裁決結果,頒下共224頁裁決書,裁定各被告「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罪名不成立,刑罰較輕、最高可囚3年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則全部罪成;第五被告陳少丹另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

七警案與法治

日前和太太去電影院看《恐襲波士頓馬拉松》,有幾個場景頗觸動人心。第一幕是警察拘捕最後一名放炸彈的疑犯後,全城市民不分左中右夾道歡呼打氣。我心裏想,香港何時會出現這樣的場面?第二幕是放炸彈的兩兄弟挾持了一個中國男生,在車上教育他「九一一」真相,問他知否大樓是美國政府炸的,為要煽動對穆斯林的仇恨,電視上看到的死傷者都是演員。我心裏想,兩兄弟怎會活在如此虛假荒謬的自我世界?但香港許多捲入政治的人,包括黃絲藍絲,何嘗不是這樣?第三幕是一個警察問同袍,恐襲可以防止嗎?同袍回答,正義與罪惡的對立、愛與仇恨的對立,一天不消失,恐襲就防止不了,但我們可以選擇用愛來回應仇恨。我心裏想,香港太需要這樣的選擇。最後一幕是電影結束時,播出因恐襲受傷和截肢的真人訪問,說恐襲激發了波士頓人的愛心、關懷、犧牲、付出、團結,令波士頓變得更強。我心裏想,香港可以嗎?

深受各界關注的「七警案」在2017年2月14日有了裁決。區域法院法官杜大衛裁定,七名被控襲擊社工曾健超的警務人員「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他聽取各被告求情陳述後,於2月17日判七人全部入獄兩年。這個裁決遭到不少警員以及支持警隊嚴厲對付「佔中」示威者的人士抨擊,部分人更以遊行集會甚至辱罵法官的方式來表達不滿,中國官方媒體也刊載文章質疑裁決不公,香港的法治威嚴遭遇嚴峻挑戰。

衡量一宗刑事案的司法裁決是否公正,我們需要考慮三個問題:(1)定罪的證據是否充分?(2)量刑輕重是否符合案情及過去先例?(3)被告人的權利是否受到充分保障?

在定罪證據方面,法官的判決主要是基於控方呈堂的錄影片段,尤其是無線電視新聞部拍攝到的七警暗角拳打腳踢片段,準確地記錄了現場發生的事,包括七名被告在事件中的角色與行動。被告代表律師嘗試質疑錄影的可信度,但法官在聽取電視台攝影師等目擊者的證供後,裁定錄影片段可靠。此外,法官亦裁定曾健超的證供可信,因為他身上驗出的傷痕與被打的口供肳合,也和警員身上的配備肳合。由於曾健超的傷勢不算嚴重,所以七人被控的故意襲擊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罪獲裁定不成立,裁定成立的是較輕的故意襲擊導致他人身體受傷罪。

在量刑方面,法官有考慮到七名警員過去紀錄良好,對警隊和社會有貢獻,在佔中執勤期間受到巨大壓力,所以扣減了半年刑期,但由於上訴庭有先例,執法者知法犯法,對被拘捕人士濫用私刑,須判處具阻嚇力的刑罰,而且這宗案件轟動國際,損害香港法治聲譽,因此判七人入獄兩年。代表首被告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在庭外被記者問到,判囚兩年是否太重?駱回答說最高可判三年,今次判兩年不可算太重,法官亦有其判刑理由。至於七名被告中首兩名較高級的警務人員並無參與拳打腳踢,仍與其餘五人判相同刑期,法庭的理由是二人較高級,有責任制止下屬犯法,但二人近距離觀看而不阻止,等同鼓勵及支持下屬毆打被捕者,應處相同刑罰。

在被告人權利保障方面,七名被告警員都有律師及大律師協助,其律師團隊陣容更可謂「星光熠熠」,城中打刑事案享負盛名的「金牌大狀」如清洪、駱應淦等,都屬被告一方,假如法庭審訊過程有任何對被告人不公平的地方,這些資深大律師肯定不會放過,可藉此替被告人上訴,洗脫罪名或減輕罰則。由於七名被告人獲得警隊同袍及許多建制派人士支持,在籌集訴訟經費上頗為順利,從原審到上訴都可以聘請最頂尖的大律師,訴訟權利較一般刑事案被告人更有保障。而且,這宗案件全城矚目,整個審訊過程由主流媒體詳細報道,法官判詞也是公開的,司法透明度相當高。

既然裁決表面看來證據充足,量刑符合案情和先例,被告人權利也得到充分保障,為什麼還有這麼多人批評裁決不公,批評的人提出了怎樣的論據?這些批評反映香港法治碰到什麼問題?

首先,批評者絕少能提出定罪裁決不公的論據,因為沒有人可以說警察集體毆打一個躺在地上的被捕者是對的,這是很基本的常識,電視台拍攝到的片段在網上已廣泛傳開,看過的人都知道,警員對被捕者拳打腳踢是事實,而警隊的刑事調查亦把七人的身分弄清楚,顯示警隊調查並無徇私,七人要完全洗脫罪名是難乎其難的。

因此,絕大部分的批評都集中在判囚兩年的量刑裁決上。批評者的主要理據是,警員當時是在壓力極大的執法行動中,受到曾健超主動挑釁,在天橋上向警員淋潑不明液體,警員嘗試制服他時他掙扎拒捕,警員在受到挑釁和肢體衝突後,一時忍耐不住才會拳打腳踢,並非處心積慮犯法。例如,《人民日報》海外版便引述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顧敏康,指「七名警察當時面對的是窮兇極惡的疑犯,而毆打疑犯是在極其憤怒下的激情衝動行為,七人已因衝動失去職位和福利,已受懲罰,故判緩刑是比較合理」。

如果警員是在受到挑釁和攻擊時,本能反應式還以武力,的確有可能成為脫罪或減刑的理據,問題在於這宗案件的錄影片段顯示,警員是在徹底制服示威者後,把示威者拖到變電站的暗角,圍著躺在地上毫無反抗能力的示威者拳打腳踢,這個情景和所謂「面對的是窮兇極惡的疑犯」、「極其憤怒下的激情衝動行為」,有著明顯的事實落差。法官只能根據呈堂的證據來做裁決,不能憑空想像。

其次,很多批評者質疑裁決量刑過重及不公,理由是法院在處理涉及佔中示威者的許多刑事案中,往往從輕發落,但對七警卻從嚴從重,明顯有兩把不同的尺。例如,總部在北京的官媒《環球時報》便批評七警案主審法官「吹偏哨」,《人民日報》更引述顧敏康把矛頭指向杜大衛的外籍法官身分,質疑英國法官的「立場問題可能影響他們對案件的判斷」。

若我們回顧律政司和司法機構處理七警案的經過,會看到執法當局其實相當小心翼翼,著意顯示公允持平。例如,律政司同時起訴曾健超襲警及拒捕,以及七警毆打曾健超,這明顯是向外界顯示,檢控一方對爭執的兩造是一視同仁。法院處理曾健超案在先,雖然沒證據顯示他淋潑的液體有害,警員亦沒有受傷,但法院仍判他入獄五星期,不予緩刑輕判,他的上訴仍在排期審理。比對之下,七名警員毆打曾健超次數繁多,造成了明顯傷痕,且是知法犯法,在完全沒有受威脅也沒有需要下濫用暴力,判處入獄兩年並不過分,同情七警的人可以說偏重,要求上訴法院酌情減刑,但不能怪責法官量刑不公,更不該把其他刑事案籠統地拉到一起,說某些佔中案件輕判了,所以判七警入獄就是不公,難道法官把所有警員和示威者都放了,或者把所有警員和示威者不問情節一律判以最高刑罰,就叫做司法公平嗎?

也有人質疑,佔中發起人遲遲不被起訴,是否律政司長袁國強偏私,維護同班同學戴耀廷?律政司長和刑事檢控專員過去均有交代,由於認識案中人士,為避嫌不參與決策,交由沒關連的檢控人員及獨立的外聘大律師負責。至於為何至今未有決定,建制派或泛民的立法會議員可以提出質詢,要求律政司解釋,但以涉及上百人的佔中案遲遲未起訴來質疑七警裁決過重,道理上卻說不過去。

其實,這些質疑反映的價值觀,是將法治局限於用法律來維持治安和社會秩序,佔中示威者破壞治安和秩序,屬於嚴重不該,警察為了恢復治安和秩序,就算打了示威者也是對的。這種對法治的理解,只是法治的較低層次涵義,現代法治觀念講求以法限權,執法者不能逾越法律權限,不能公報私仇或濫用私刑,就算對付罪犯也不可以。

以法限權這理念,許多建制派人士其實懂得,但他們可能受自己的政治意識形態所限,也受當前非友即敵的政治鬥爭左右,凡示威者做的都要反對,凡警察做的都要支持,紛紛加入聲討法官的行列。

裁決出來後,警務處長盧偉聰及員佐級人員協會的反應,在社會上引起不少爭議。盧偉聰發出通函,重點是安撫警務人員士氣,對七警表示非常同情,批准內部籌款支援七人上訴,但沒有提到承認錯誤、汲取教訓,也沒有為七警對被捕疑犯濫用私刑向公眾致歉,因此遭網民聯署批評,要求他代表警隊正式為事件道歉。員佐級協會的反應更強烈,除批評裁決不公,並威脅警員可能會上街討回公道。警員組織以這種態度回應司法裁決,在過去是很罕見的,顯示警隊趨於政治化,為護短不惜挑戰司法權威,這對香港司法制度的衝擊不容忽視。

除了警隊的反應,親建制人士得悉裁決後,在網上對主審法官粗言辱罵,人身攻擊,也引起很大爭議。有社會知名的導演用「狗官」來形容法官,指控「黃絲法官偏幫亂港分子」,附和的網民更進一步,指法官是「港英餘孽」,應「絕子絕孫」,也有社會知名的專欄作家用「人渣」來形容法官,指法官毀了七段人生。這些辱罵法官的字眼,跟回歸初期《東方日報》被控藐視法庭的文章所用字眼非常相似。對於這些網上留言,司法機構發聲明表示高度關注,轉介律政司跟進。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表示,有需要時會毫不猶豫採取跟進行動,包括展開司法程序。司法機構和律政司司長的反應顯示,香港的司法公正與權威正面臨威脅。

為什麼在普通法制度下,法律要保障法官,不受辱罵和人身攻擊?十九年前的判例清楚說明,那不是因為法官有特權,而是因為按照普通法傳統,法官與官員、議員或常人不同,就算受到無理抨擊,也不可以站出來解釋答辯,也不可以控告對方誹謗,假如法律不保護法官免受惡意辱罵中傷,司法人員的權威和信譽就無法維持,公眾可能對整個司法制度失去信心。然而,法律只是禁止無理的辱罵和人身攻擊,例如指控法官是豬狗,或肆意質疑法官審案有政治動機,法律並不禁止任何人擺事實講道理地批評司法裁決。

上周近四萬人出席撐警大集會,展示了驚人的動員力,多名建制派公職人士獲邀出席,令大會蒙上濃厚的政治色彩,加上工商界慷慨捐贈及承諾日後聘請七警等場外迴響,以及由特首到保安局長以至警務處長,對七警毆打疑犯被定罪沒有一字批評,沒有半句道歉,其給予前線警務人員的總體信息是,只要政治立場正確,就算觸犯法律,被定罪判囚,也不用擔心,會有安家費,出路有保障,還會被封為「英雄」。不過,傳達這政治信息的代價是,警隊在市民心目中將失去大公無私嚴守法律的形象。

總結而言,七警案裁決觸發的批評、辱罵和爭議,顯示香港的執法工作變得高度政治化,由於政府無法通過協商、對話或議會運作來化解政治矛盾,單靠執法力量來對付政治衝突,令警隊捲入了政治漩渦,不幸成為磨心,承受巨大政治壓力,而當警員在壓力下犯錯,批評警員的社會聲音動輒把警員妖魔化,削弱警隊的公信力,而撐警方的社會聲音則動輒把警員封為英雄,美化或粉飾犯法行為,甚至遷怒法院、辱罵法官,踐踏香港司法獨立,這個趨勢發展下去,香港的法治如何維持?

評梁游宣誓案裁決

劉進圖(時事點評)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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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新政梁頌恆(左)及游蕙禎(右)會就宣誓案提出上訴。游表示上訴是因為不想本案成為案例,令日後立法會議員的宣誓都要經司法機關或政府審定。

評梁游宣誓案裁決

高等法院法官在人大常委會釋法後頒布梁頌恆、游蕙禎宣誓覆核案裁決,指不論有沒有釋法,結論都是一樣的,即梁游二人宣誓時故意侮辱中國及宣揚港獨信息,顯示他們無意被誓詞束縛,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足以構成《宣誓及聲明條例》規定的「拒絕宣誓」,因此喪失議員資格。換言之,法官在強調他是按普通法制度、本地法例和這宗案件的事實情節來判案,並非因為人大釋法才有這個裁決。

判辭指出,梁游二人的代表律師曾就人大釋法一事提供補充意見,指人大常委會今次並非單純解釋《基本法》第104條的原有字句,釐清何謂「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而是就着宣誓安排作了許多詳細的新規定,實質上是修訂及補充了第104條,因此並非按照《基本法》第158條行使對《基本法》條文的解釋權,所以對法院沒有約束力。區慶祥法官表示,對於今次人大釋法的性質是解釋抑或修訂,法律上會有不同的意見,但由於這宗案件毋須引用釋法決定已可達成裁決,他認為釋法性質如何對裁決乃不相關的事項,沒必要作出判斷,他不打算就釋法的爭論再多作談論。這段判辭清楚顯示,區法官不想捲入人大釋法引起的法律及政治爭拗中。

為甚麼高院法官可以不引用人大釋法決定,自行達至取消梁游二人議員資格的裁決?因為在整個訴訟過程裏,梁游二人一直拒絕對他們宣誓時的異常行為作出解釋,於是法庭只聽到律政司一方的指控和論據,包括梁游二人使用英文粗口來代替中國國號,用極具侮辱性的「支那」字眼來形容中國,以及披上寫有Hong Kong Is Not China的標語,是故意侮辱中國及提倡香港獨立,顯示二人根本無意按照誓詞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國香港特區,屬於《宣誓及聲明條例》規定的拒絕宣誓。由於答辯一方不提供解釋或反駁,法官根本不用考慮如何取捨,惟有把律政司一方的陳述當成無爭議的事實,單這一點已經決定了官司的結果。

為甚麼梁、游二人放棄解釋?二人的行為當然不可以用「鴨脷洲口音」這種荒謬的說法來辯解,沒有法官會信納,說了只會捱罵,不過,如果二人能放下身段虛心解說,可以告訴法官,他們年輕不懂事,一時貪玩闖禍,原本以為這種政治嘲諷可以討好支持者,沒有深思熟慮,並非刻意不守誓詞,Hong Kong Is Not China只是表達香港與中國不同,並非律政司所指的香港不屬中國。如果他們提出這樣的解說,法官雖然未必全部採納,但至少會給予充分考慮,官司不會太一面倒。然而,二人似乎相當堅持藉宣誓方式傳達挑戰北京的政治信息,又或顧忌核心支持者的看法,所以一直不肯放軟姿態,這種堅持是有法律代價的,就是法院可以毫不困難地判二人敗訴。

在法院公布裁決後,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表示歡迎裁決,指釋法對法庭有約束力,而法院判決與人大常委會釋法得到同一結論。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表示,法院判決沒有受到釋法影響,顯示釋法是不必要。這兩個回應顯示,贊成釋法和反對釋法的人對同一裁決可以有不同解讀,兩個解讀都有依據,因為區慶祥法官按普通法原則得出的結論,的確和人大常委會按內地法制原則釋法得出同樣的結論,既然按普通法制度審案已經可以解決宣誓爭議,亦的確沒有必要由人大常委釋法來處理宣誓風波,釋法是出於北京要展示政治立場多於現實需要。

區慶祥法官再三迴避談論釋法,相信有兩個原因,其一是不想外界以為法院今次裁決是受到釋法決定影響,因而不是獨立的裁決,所以他一再強調有沒有釋法結論都一樣,並且在判辭中用上許多篇幅來解釋,如何應用普通法原則及本地法律達至裁決,卻刻意淡化釋法對案件的影響。其次,他知道釋法引起法律界人士連串質疑,這些質疑關乎既重大又複雜的憲法學爭議,需要經過充足的庭審對辯,由更高級的法院來作權威判斷,不適宜由他擅自判斷。

一些親建制人士對裁決表示歡迎後,沒有「乘勝追擊」,提倡引用釋法決定繼續覆核其他首度宣誓出現異常情況的議員資格,相信也是看到擴大司法覆核打擊面乃雙刃劍,若覆核成功只是令更多議席出缺進行補選,議席不一定落入建制派手裏,反而可能觸怒選民,令非建制陣營更容易奪回議席,也令釋法決定遭更多市民詬病。而且,乘勝追擊等同逼法院繼續質疑及取消已成功宣誓加入立法會的議員的資格,這樣做需要很充分的證據,顯示在誓詞中加料或變花樣擺政治姿態的議員,根本沒有意圖遵守誓詞,這是相當不容易的,否則便要說服法院,讓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有追溯力,按釋法新訂立的「不莊重」、「不完整」、「不準確」等後加準則,來推翻議員昔日的宣誓行為,這樣做是強法院所難,法院不能否定釋法對未來行為具約束力,卻可能會設法找理由否定釋法對過去行為具追溯力,屆時建制派便會弄巧反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