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釋法風波之五

劉進圖(時事點評)

2016年11月15日

民陣於2016年11月6日發起的反釋法大遊行,多個泛民及本土派政團參與,並高舉「守護法治」、「廢除158」人大釋法權等標語。
民陣於2016年11月6日發起的反釋法大遊行,多個泛民及本土派政團參與,並高舉「守護法治」、「廢除158」人大釋法權等標語。

評釋法風波之五

人大常委會就兩名立法會議員宣誓引發的問題解釋《基本法》第104條,北京官員說這是為了遏阻宣揚「港獨」的人進入議㑹行使公權力,這一條是中央政府的底線。釋法雖然可以令梁、游二人喪失議員資格,但無法阻止與二人立場相若的人但依法老實宣誓的人加入立法㑹,也無法阻止與二人立場相近的、已進入議會的本土派議員,在立法會辯論上散播中央認為觸及底線的言論,這是否意味人大常委會將會在不久的將來再度釋法,禁止立法會議員提出中央認為屬「港獨」主張的言論,這樣做又能否奏效?

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決定已埋下了繼續釋法的伏筆。釋法決定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4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宣誓人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如何依法承擔責任?

 

按照特區原有的法律制度,如果有立法會議員做了涉嫌違反誓言的行為,顯示其不再擁護《基本法》,或不再效忠中國香港,律政司可以檢控他違反誓言,假如罪名成立,即法院經獨立審訊後,確認他確實違反了誓言,根據《基本法》第79條,立法會倘若由三分二多數議員通過決議,便可使他喪失議員資格。這是一個相當嚴謹的制度,取消民選立法會議員的資格是極不容易的。

換言之,北京認為屬於宣揚「港獨」因而違反誓言的言論,香港法院不一定有同樣看法,例如提出就前途問題進行公投,理論上不等於鼓吹港獨,但北京官員已多次表明,中央視此為「港獨」主張,如果香港法院敢於有不同看法,人大常委會將不惜再度釋法,確保中央對何謂「港獨」主張的觀點得以落實。

 

然而,就算人大常委會一釋再釋,亦無法禁絕立法㑹內出現帶分離傾向的言論,因為本土派看清中央的底線後,就㑹打出更聰明的擦邊球,令法院無法宣布其違反誓言。舉例來說,在剛過去的立法會選舉中,就有一些本土派候選人打出「永續基本法」的口號,指《基本法》對一國兩制的規範有效期只去到2047年,之後的憲制安排極不明朗,為了消除憲制不明朗對香港經濟和政治發展的負面影響,必須盡早展開商談,就2047年後的憲制安排作廣泛諮詢。這個主張其實就是要求跟北京重新談判香港的憲制地位與憲法內容,與本土派的城邦自治、命運自主等理念本質上並無區別,但倡議人打著「永續基本法」的旗幟,試問人大常委會怎可能宣布提倡永續基本法便等同宣揚「港獨」?

這個例子說明,人大常委會就算以泰山壓頂的威勢一而再釋法,只能阻遏一些公然鼓吹獨立或鼓吹進行獨立公投的言論,但要杜絕立法會內所有涉及分離傾向的言論,現實上是不可能的。真正治本的解決辦法,是與立法會內的主要黨派展開理性的商談,尋求絕大多數港人認可的議會運作規範,在尊重一國兩制與維護言論自由之間尋求合適的平衡,這樣才能夠從根本處重建議會的基本規範與秩序。

(評釋法風波系列之五)

評釋法風波之四

劉進圖(時事點評)

2016年11月14日

釋法風波除了針對梁、游二人外,亦有多位非建制派議員可能受影響,例如劉小麗、姚松炎、羅冠聰和梁國雄等。
釋法風波除了針對梁、游二人外,亦有多位非建制派議員可能受影響,例如劉小麗、姚松炎、羅冠聰和梁國雄等。

評釋法風波之四

如果人大常委會不釋法,特區法院會如何處理梁、游二人宣誓的司法覆核?人大常委會釋法後,法院對這宗官司和較早前梁天琦等人參選被阻的司法覆核,又會有甚麼不同?

如果沒有釋法,高等法院對行政長官通過律政司司長提出的司法覆核,有兩個可能的處理辦法,其一是尊重三權分立原則,不推翻立法會主席容許二人再度宣誓的原來決定。因為立法會主席當時諮詢了法律顧問,是參照高等法院之前的判決先例,以及過去兩屆主席對宣誓問題的處理方法。換言之,是把球踢回立法會主席,讓他決定維持原判或改變立場。

高等法院另一個可能的做法是,接納律政司一方意見,認同梁、游二人的宣誓涉及故意侮辱宣誓效忠對象,與過去的誓詞「加料」個案不同,足以構成拒絕宣誓,並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宣布取消二人的公職資格,立法會因而出缺,需進行補選。這個做法比較符合大多數港人的意願,法律界也不會有很大意見,對其他已成功宣誓的議員也沒影響,本來是一個最適當的解決辦法。

然而,人大常委會不願意讓特區法院有這個機會,搶先進行釋法,有基本法委員會港方委員認為,北京是「不怕一萬,只怕萬一」,若律政司司長不幸敗訴,便無法阻止梁、游二人進入議會。另一個解讀是,中央領導人要傳達強烈的信息,表明中央的底線,絕不容許宣揚「港獨」人士進入立法會行使公權力,所以就算相信特區政府會勝訴,也要藉釋法展示立場,阻遏與梁、游立場相近的人藉立法會傳播「港獨」思想。

不管是哪一種解讀,在釋法已成事實下,高院已無法不處理梁、游二人宣誓是否有效的問題,單單把球踢回立法會主席的場,但高院亦無法處理釋法引起的各種憲制與法理疑問,這些重大問題很可能要留待終審法院去梳理,現階段最有可能出現的情況是,宣布不論按照釋法決定或《宣誓及聲明條例》,梁、游二人的宣誓都屬於「拒絕宣誓」,依法喪失議員資格,既然殊途同歸,就不用對釋法作過多解讀。

梁天琦案與梁游宣誓案不同。如果沒有釋法,梁天琦覆核選舉主任取消他的參選資格的成功機會本來頗大,這是因為《立法會條例》雖然規定了參選人須簽署法定聲明,承諾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但沒有明確授權選舉主任去審查提交聲明的人是否真誠,也沒有列出審查聲明有效與否的準則,亦沒有訂出處理聲明引發爭議的程序,而過去歷屆選舉都沒有發生過審查聲明導致取消資格的情況,參選人因此有合理期望,只要簽妥交回法定聲明,就符合了法例規定。假如選舉主任對聲明的真確性有懷疑,可以轉介警方調查,然後交律政司檢控,他若被定罪才會喪失資格。

 

人大釋法決定改變了梁天琦案的前景。釋法決定把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變成出任公職的資格與條件,並非只是一般的參選手續。按照這個決定,選舉主任主動去審查參選人是否符合資格,在法理依據上就有了基礎,除非選舉主任行使審查權力的方式極不合理,否則法院不會推翻其酌情判斷。難怪有法律學者認為,人大常委會在解釋《基本法》第104條有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的條文時,刻意擴闊釋法範圍至包含參選要求,帶有「僭建」成分,藉此影響司法機構正排期審理有關參選立法會被阻的官司。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釋法決定並非只是釐清某些《基本法》條文的概念,確立一些法理原則,其客觀效果是很具體、很細微地介入特區法院當前正在處理的多宗訴訟,這是過去四次釋法都沒有的,對香港的司法獨立有實質的影響。

(評釋法風波系列之四)

評釋法風波之三

劉進圖(時事點評)

2016年11月9日

高院審理政府就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事件司法覆核案件前夕,劉小麗(左)在立法會大會上成功再次宣誓,但建制派議員因不滿她可宣誓就任,集體背向主席台抗議。
高院審理政府就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事件司法覆核案件前夕,劉小麗(左)在立法會大會上成功再次宣誓,但建制派議員因不滿她可宣誓就任,集體背向主席台抗議。

評釋法風波之三

人大常委會就公職人員就職時如何依法宣誓一事解釋《基本法》,制訂了多項原本香港法律沒有的新規定,到底這些新規定是否適用於過去已經發生的宣誓個案?換言之,人大釋法有沒有追溯力?獲立法會主席准許再度宣誓並成功進入立法會的民選議員劉小麗等人,會否因為首次宣誓無效被人大釋法效力影響而喪失議席?

贊成人大釋法有追溯力的法律觀點認為,釋法是解釋《基本法》條文的涵義,並非修改條文,因此應該追溯至《基本法》生效時(即1997年7月1日)便作如此解釋,按照《基本法》第158條,只有在釋法前已作終局判決的司法案件不受影響,其餘案件則要跟從釋法決定來作裁決。從這個角度看,法院若判斷劉小麗等人首次宣誓時不符合釋法決定羅列的準則,包括真誠、莊重、準確、完整地唸完法定誓詞,便應宣告他們宣誓無效及喪失資格,立法會主席雖准許他們再度宣誓,但這做法違反了釋法決定,因此是無效的,釋法的追溯力會導致他們失去議員資格,其議席須進行補選。

反對人大釋法有無限追溯力的法律觀點則認為,參照終審法院在「吳嘉玲居留權案」的先例,就算終審裁決後人大釋法,令終審法院的判決無法成為先例,及後新的居留權官司須按人大釋法決定來判案,但與吳嘉玲案同期的已入稟而性質相若的案件,則應與吳嘉玲案作同樣處理,不受釋法追溯力影響,以免造成明顯的不公平。若法院參照這個先例,則劉小麗的司法覆核入稟在釋法前發生,便可不受影響,其他再度宣誓才成功的議員若在釋法後才遭司法覆核,則可能受釋法影響。

反對人大釋法有無限追溯力的另一法律原則是「禁止反言」(Estoppel),這是普通法制度裏一項很重要的根本原則。這個原則一方面承認司法機構對成文法例的解釋可以追溯至法例生效之時,另一方面則保護所有在司法解釋出現前的無辜行為。舉例來說,如果今次人大釋法羅列的宣誓準則,是由香港終審法院在判案中作出,法院毋須因此宣布過去所有不符合新解釋的宣誓行為都違法無效,因為過去宣誓和監誓的公職人員都是按照當時他們對適用法律的理解行事,倘若他們的理解是真誠而合理的,法院便不應該因為對法例有了新的解釋,而把過去合法的行為變成非法。

如果沒有「禁止反言」原則,釋法決定有無限追溯力,會產生怎樣的後果呢?非但今年九月新當選的立法會議員可能因首次宣誓無效而喪失議席,就連現任的議員,例如習慣在宣誓中「加料」的梁國雄議員,也可能被追溯,因宣誓不夠莊重或唸誓詞不夠準確而喪失資格。按照人大釋法決定,宣誓無效便喪失資格,便不能享受議員待遇或行使職權,難道法院應該判梁國雄議員交還議員薪津,並判其所有議會投票無效?再推遠一點,首屆特區政府的主要官員集體在中央領導人面前宣誓就職,唸的是普通話誓詞,不少人發音錯漏百出,難道法院該追溯判他們宣誓不夠莊重準確而就職無效?這些假設性的極端例子說明,普通法制度設定「禁止反言」原則,限制法律解釋的追溯效力,不但符合公平原則,也是出於現實必要。

還有一個關於人大釋法應否有追溯力的法律觀點,過去較少被提及,但在未來的司法訴訟中很可能會出現,就是人大今次釋法的本質乃立法行為而非司法行為,所以應按立法行為無追溯力原則處理。過去香港法院一般會把人大釋法等同終審法院釋法,都視為權威機構對《基本法》條文的含義進行解釋,但今次人大釋法引入了許多原本條文沒有提及的概念和細節,其性質似是立法多於司法,加上人大常委會是國家的立法機關,按照國家的立法來行使權力,本質與香港司法機構截然不同。既然人大釋法的本質是立法行為,便應該依照立法行為,除具體訂明,否則不具追溯力的原則來處理。

除了上述幾點,人大釋法決定可否有追溯力的問題,還涉及一些複雜的實際案情判斷。舉例來說,釋法決定假設宣誓只有黑與白兩種情況,即「真誠、莊重、準確、完整地唸完法定誓詞」的便為有效,否則即為無效,但現實世界往往有灰色地帶,例如監誓人要求再度宣誓,可能是因為對首次宣誓的某些內容或表達方法有疑問,或者聽不清楚,為了確保宣誓有效而要求再度宣誓。此外,監誓人過去要求再宣誓,亦可能是基於其他理由,例如發音太緩慢,不夠一氣呵成,這和是否真誠莊重或是否準確完整,並無必然關係。如果不考慮這些實際情況,一刀切地把所有二度宣誓都視為無效宣誓,將會造成許多不公平和混亂的後果,令人大釋法廣受劣評。

(評釋法風波系列之三)

評釋法風波之二

劉進圖(時事點評)

2016年11月9日

法律界發起黑衣靜默遊行,由高等法院步行到終審法院,眾人在終院大樓象徵司法制度的正義女神像之下,靜默三分鐘,以表達對今次釋法的不滿。
法律界發起黑衣靜默遊行,由高等法院步行到終審法院,眾人在終院大樓象徵司法制度的正義女神像之下,靜默三分鐘,以表達對今次釋法的不滿。

評釋法風波之二

為甚麼人大常委會要就香港兩名候任議員的宣誓問題釋法?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替釋法決定做說明時表示,個別候任議員在宣誓時擅自篡改誓辭或在誓辭中增加其他內容,蓄意宣揚「港獨」主張,並侮辱國家和民族,被監誓人裁定宣誓無效。香港社會以至於立法會內部、立法會與政府之間,對上述宣誓的有效性、是否應該重新安排宣誓,出現意見分歧和爭議,並由此影響到立法會的正常運作。鑑於上述情況,為有效打擊和遏制「港獨」活動,人大常委會決定釋法。

所謂「蓄意宣揚港獨主張」,相信是指宣誓時展示Hong Kong Is Not China的標語;侮辱國家和民族,相信是指用英文唸「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扭曲發音,People’s Republic變了People’s Refxxking,China變了「支那」,這正正是梁頌恆、游蕙禎兩位民選立法會議員首次宣誓無法生效並引發廣泛批評的原因,也是特首入稟高院尋求司法覆核的依據。換言之,人大常委會這次釋法,主要是為了阻止梁、游二人宣誓就職,藉此傳達中央絕不容忍「港獨」主張和侮辱國家民族。

梁頌恆和游蕙禎的幼稚及不負責任行為,相信大多數香港市民都不認同,中央政府對二人的挑釁和侮辱強烈不滿,需要以嚴厲的表態來回應,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然而,堂堂中國政府的身分,跟兩位「小學雞」議員截然不同,就算有了正當合理的目的(阻遏「港獨」主張和「辱華」言行蔓延),仍然要講究行事的手法、程序和時機,權衡利弊得失,經過廣泛諮詢、取得大眾支持後才實行。人大釋法對特區的法治影響深遠,是否必須使用人大釋法的手段來阻止梁、游就職,值得商榷。

首先,釋法的時機不對。高等法院因應特首入稟覆核立法會主席容許梁、游再宣誓的決定舉行聆訊,案件已完成庭審階段,正等候法官頒布裁決,人大常委會選擇在這個時刻釋法,客觀效果是阻止香港法院依照普通法制度判案,強逼法院按照釋法決定來判案,這和《基本法》第158條有關解釋權的條文有牴觸,也和過去四次釋法決定的做法不相符,對香港的司法獨立有嚴重的負面影響。

《基本法》第158條的規定是特區法院在審案時可以解釋整部《基本法》,但對關於中央政府管理事務或中港關係的條文,在終局判決前要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人大常委會對特區高度自治範圍內的條文一般不作解釋,由特區法院自行解釋,對其他條文可作解釋,解釋會約束特區法院,但不影響之前已作出的判決。這條文是建基於互相尊重,而非互相鬥快,搶閘製造既定事實來逼對方接受。

人大常委會過去四次釋法,一次是應終審法院要求(剛果案),一次是在終院裁決之後(居留權案),另外兩次是在沒有官司時發生(達致普選步驟與替任特首任期),從來沒有試過在香港法院審案中途釋法,刻意干預香港法院的司法裁決。搶閘釋法予人的印象是,中央完全不信任特區法院可以作出符合《基本法》的裁決,為了阻止「辱華」議員就職,不惜付出犧牲香港司法獨立的代價。

其次,釋法的過程太倉卒混亂,沒有足夠的諮詢和討論。如果人大常委會認為有需要釋法,應該知會特區政府,由律政司在聆訊中提出理據,說明哪一條《基本法》條文涉及中央政府管理事務或中港關係,按158條應在終局判決前提請中央釋法;或者等待特區法院有了終局判決後才釋法。而且,從提出釋法到落實執行,應該有足夠時間,讓社會各界人士,尤其是法律界人士,就釋法的利弊和各種具體做法,深入發表意見,盡量形成社會共識,這樣才能以最佳的執行方案達成目標,把震盪減至最低。

今次釋法從醞釀到宣布前後只有大約一個星期,社會大眾和法律界人士對細節一無所知,之前律政司司長還信誓旦旦說,議員宣誓風波可以在特區司法體制內解決,若干日後便被北京以行動「架空」,甚至連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這些「圍內人」也是釋法前夕才臨時獲知會,一些愛國團體在報章賣幾個全版廣告,便算是取得輿論支持,這種迅雷不及掩耳的釋法安排,過去前所未見,令釋法蒙上黑箱作業的陰影,不必要地削弱了全國人大的公信力。

其三,釋法的實際效用有限。如果說釋法是為了遏制「港獨」主張及辱華言行,那便該認真考究一下,到底人大釋法能否達到這個預定目標?釋法肯定可以達致的效果,是令梁、游二人失去議員資格,令憎惡二人的群眾情緒得到宣泄,或許還有殺一儆百的效果,令日後立法會的當選人不敢借宣誓來宣傳政治立場。

可是,梁、游二人被剝奪資格後仍可以參加議席出缺引發的補選,就算二人因言行過分出位、闖禍後又堅拒道歉,失去公眾支持,沒有實力再參選,非建制陣營仍會協調人選爭奪議席,參選的人仍然可能是本土派的年輕人,他們可能會變得較聰明,更懂得打擦邊球,在競選時和當選後不會公然鼓吹港獨,但可能要求命運自決、前途自主、民主自治等等,難道中央未來每聽到一個新的疑似港獨口號就釋法一次?一旦與梁、游二人政治立場近似的參選人成功當選,在政治上便等如公開摑了中央一巴掌,釋法的短期效用馬上逆轉。

當這些本土派人士莊嚴宣誓進入議會後,連同已經在議會內的幾名本土派議員,若要提出排斥內地、排拒中央的尖銳言論,難道釋法就可以禁止嗎?本土派主張在四年前根本沒有市場,在今年的立法會選舉卻拿下一成半的選票,反映不滿中央治港手法的港人與日俱增,中央一味以釋法的強硬手段來遏制,能平息爭議、爭取民心嗎?倘若民心不服,導致下屆立法會選舉本土派得票進一步增加,釋法的長遠作用便是適得其反。

其四,釋法的不良副作用很多,非但無助平息爭議,反而會引發更多爭議和衝突,不利特區有效管治與社會和諧。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把本來很平常的就職禮儀,變成了隨時可導致喪失公職資格的政治審查關卡,建制派人士固然可以不斷入稟法院,質疑民主派或本土派議員就職時的宣誓,是否符合「真誠、莊重、準確、完整」等釋法訂立的準則,許多與「港獨」或「辱華」完全無關的宣誓問題都會成為司法及政治風波。非建制陣營人士同樣可以入稟法院,挑戰建制派的公職人員,例如質疑特首就職時隱瞞違法僭建內幕、隱瞞收受UGL機構巨額「分手費」,是否真誠效忠香港特區。不論那一方的質疑成功,便會引發一場補選,社會爭議只會不斷延續甚或升級,立法會將更難正常運作,行政立法僵局更難打破,有效管治和社會和諧更加無法達成。

其實,中央要阻止「港獨」思潮蔓延,杜絕辱華言行,應循正途而行,只要一面檢討香港年輕人愈趨激進的原因,對症下藥,更換治港班底,調整政策方針,梳理深層次矛盾;一面敦促特區政府,就防止分裂國家和侮辱國號等問題早日立法,像當年就保護國旗、區旗進行立法一樣,只要本地立法在維護國家利益與保障言論自由之間取得平衡,經法院案例確認,就能長治久安。回歸初期有遊行人士藉侮辱國旗宣示不滿內地的政治立場,經法院確認屬犯法行為後,這類示威手段便銷聲匿跡,這就是循正途保障國家利益的範例。

(評釋法風波系列之二)

評釋法風波之一

劉進圖(時事點評)

201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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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閉幕。會上經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

評釋法風波之一

香港法院審理兩名議員宣誓爭議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解釋《基本法》,就《基本法》第104條中,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規定的涵義、適用範圍和法律後果等,作出詳細決定,令宣誓風波牽起另一場更大的爭議。

先看人大常委對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的涵義所作的四點釋法決定:

(一)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二)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四)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比對香港的《宣誓及聲明條例》,人大釋法對公職人員宣誓就職新增了不少要求。條例本身已包含宣誓人須真誠宣誓的要求,不真誠宣誓即發假誓,屬刑事罪行;過去法院詮釋條例時則指出,宣誓人須準確及完整地唸完法定誓詞,誓詞內容不可增減修訂。人大釋法將這幾點要求從本地立法層次,提升到《基本法》涵義的層次,並且新增了「莊重」地唸誓詞的要求。

何謂「莊重」?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認為,「故意以行為、語言、服飾、道具等方式違反、褻瀆宣誓程序和儀式,或者故意改動、歪曲法定誓言」,都不符合莊嚴宣誓,這說法反映北京官員的立場,但並非釋法決定的內容,對香港法院沒有約束力,而且,公職人員宣誓時的衣著及言行是否莊重,涉及主觀判斷,容易引發爭議。假如產生爭議,便要由香港法院按具體情況判斷,這等如把一道政治難題交了給法院。

此外,釋法決定還就依法宣誓涵義增添了三項具體細緻的要求,即未合法宣誓前不得行使職權及享受公職待遇;不真誠或不莊重宣誓等同拒絕宣誓,立即喪失公職;監誓人有權判斷宣誓是否無效,一旦確定無效便不准再次宣誓。這三點規定是條例沒有的,並且與香港原有法律下的慣常做法不同,例如過去法律一般容許議員再次宣誓,容許未宣誓的候任議員支取薪酬及進入立法會大樓,釋法決定實質上修改了香港的本地立法,這是很不尋常的。

《基本法》是香港的憲制文件,一般只作原則性的規範,例如訂明公職人員須依法宣誓,具體宣誓安排是由香港本地立法規定,這是因為《基本法》第17條訂明,香港本地的立法權屬於特區立法機關(立法機關最終全體由香港市民直接選出),立法機關制訂的法律須報人大常委會備案,如違反《基本法》便發還重議,但人大常委會無權修改,就算法例出現不足或漏洞,也是由特區立法機關自行立法來補救,遇上緊急情況立法機關可以一日之內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必要時還可以訂明法例有追溯力,例如追溯至宣布進行立法計劃之日,這些都是行之有效的制度。如今中央的釋法決定細緻地介入香港本地立法的具體規範事項,而且大幅修改原有法律安排,這就難免產生疑問:是否有必要這樣做?是否僭越了屬於特區立法機關的立法權?

就算中央政府認為香港的宣誓法例有缺陷,為甚麼不可以由特區政府緊急立法補救,而要借用中央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把許多《基本法》第104條根本沒有提及的具體細則寫進去,變相修改和擴充《基本法》條文,以此來取締或修改香港的本地立法?如果說這種在香港立法權上鑽一個洞的做法沒有問題,那麼,有關叛國、分裂國家等高度敏感問題也可以由人大常委會藉釋法來變相替香港立法,《基本法》第23條訂明的由特區自行立法的保障就意義全失了。

(評釋法風波系列之一)

立法會宣誓風波

劉進圖(時事點評)

2016年10月27日

青年新政立法會議員梁頌恆(左)及游蕙禎(右)表示不會就宣誓時將「中國」讀為音似「支那」一事道歉,並強調沒有做錯事。
青年新政立法會議員梁頌恆(左)及游蕙禎(右)表示不會就宣誓時將「中國」讀為音似「支那」一事道歉,並強調沒有做錯事。

立法會宣誓風波

青年新政兩名立法會議員梁頌恆及游蕙禎涉嫌在宣誓時加入侮辱中國及中國人的字眼,被裁定首次宣誓無效。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聽取法律顧問意見後,決定按法庭過往判決的先例,給兩位民選議員再次宣誓的機會,但行政長官梁振英不服這個決定,透過律政司入稟法院要求覆核,而大批建制派議員亦使用他們過去強烈批評的流會手段,阻止梁游二人在司法覆核聆訊前再次宣誓。梁君彥在巨大政治壓力下改變初衷,把二人再次宣誓的議程押至司法聆訊後,事件引發極大社會爭議。

從法律角度來看,梁游二人首次宣誓時未能準確地唸出法定誓詞,以致宣誓無效,過去也有類似事件,而法院裁決的準則是,議員不能在誓詞中擅自加減修訂,但在完成宣讀誓詞後,若另行喊叫政治口號,則不影響宣誓的效力,立法會主席應讓首次宣誓犯錯的議員有機會彌補錯誤。若議員持續犯錯,顯示其無意或無力效忠,主席才可依法取消其議員資格。按照這個先例,梁君彥決定給予梁游二人再次宣誓的機會,是符合香港法治精神的做法。

不過,行政長官提出的司法挑戰,也不是毫無理據。梁游二人在誓詞中擅自加入的不是一般政治口號,如「平反六四、立即普選」,而是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號(用英文唸時把People’s Republic發音變成People’s re-fxxking),以及把China的發音變成帶侮辱性的「支那」,這種做法是過去未曾發生過的。雖然梁游二人辯稱只是口音不正,但若法院不接納這個解釋,便要判斷議員在誓詞中侮辱宣誓效忠對象,是否顯示其根本無意宣誓,以及是否可以享有彌補錯誤的機會。

法院在衡量上述論點時,還要考慮「三權分立」的原則,雖然《基本法》並沒有使用三權分立的字眼,但有行政、立法互相制衡,以及司法獨立的規定,法院對此向來理解為三權之間互有分工,除非行政或立法機關的行為極不合理,明顯地逾越了法律的權限,否則法院一般會尊重行政或立法機關在各自權力範圍內所做的決定,不會隨便推翻這些決定。基於這個憲制原則,法官無論是否同意行政或立法機關的判斷,都會盡量避免用自己的判斷來取代,只會問這個判斷是否於法有據。從這個角度看,行政長官破天荒要求高等法院推翻立法會主席的裁決,是很難成功的。法院若接納這申請,必須有非常充足的理據。

除了法律角度,我們還可以從政治角度來分析宣誓風波。對非建制派議員來說,他們原本計劃在立法會復會後,馬上就橫州土地發展爭議、廉署高層突然離職等公眾關注的議題展開質詢和調查,矛頭直指行政長官,但梁游二人極富爭議的誓詞引發一場政治風波,完全轉移了議會和公眾的視線,非建制陣營若要捍衛法治原則和民選議員的基本權利,便須維護梁游二人再次宣誓的權利,但這樣做會觸怒許多被二人誓詞冒犯的民眾,在政治上需要付出代價。

至於議會內的建制派議員全力聲討梁游二人「辱華」,雖可以討好北京和取悅部分民眾,但集體離場刻意令立法會流會的行徑,卻是自打嘴巴。他們過去大力抨擊泛民議員拉布流會,如今自己帶頭炮製流會,在政治上是會失分的。獲建制派擁護登上主席之位的梁君彥失分更多,他遲遲未放棄英國國籍,參選主席時引發資格爭議,本來聲望已經不高,如今被政治形勢牽着走,出爾反爾,自行撤回讓二人盡快再次宣誓的決定,公信力嚴重受損,成了宣誓風波中的大輸家。

對行政長官和中聯辦來說,梁游二人的宣誓風波是一次難得的機會,可以向北京表達他們反對港獨思潮、維護國家尊嚴的決心和努力,紓緩他們因換屆在即而承受的壓力,所以我們看到大批愛國團體被動員起來,不斷在報章上賣廣告譴責梁游二人,親北京媒體也天天大造文章,營造絕不可讓二人再宣誓的輿論壓力,這種政治干預立法和司法的舉措,其實是相當危險的。而且,高調處理宣誓風波在政治上也可能有反效果,北京的領導人只要頭腦清醒,便可能會問:「為甚麼過去香港沒有港獨主張和辱華行動,但在這一屆特區政府任期內卻集中爆發呢?」「假如讓特區現有的當權者再管治五年,香港會變成怎樣的社會?」從這個角度來看,宣誓風波可能是一柄雙刃劍,最終可能沒有一股政治勢力是贏家,落得各方皆輸的結局。

立法會選舉分析(二)策略行為大行其道

劉進圖(時事點評)

2016年9月20日

非建制候選人棄選,加上選民自發參與策略性投票,令泛民陣營得以成功保住三個超區議席。
非建制候選人棄選,加上選民自發參與策略性投票,令泛民陣營得以成功保住三個超區議席。

立法會選舉分析(二)策略行為大行其道

2016年的立法會選舉與過去的選舉有三點顯著不同,這三點都和非建制陣營的參選人及選民的策略性行為有關,其一是通過退選達致策略性協調,其二是鼓勵選民自發參與策略性配票,其三是策略性對待不民主的功能團體選舉,積極推動選民登記及報名參選以搶佔席位。可以預見,類似的策略性選舉行為在下次選舉將會持續及進一步發展。

立法會的分區直選制度採用大選區多議席單票制,每張參選名單要奪取多於一席異常困難,大政黨往往要分拆名單才可以奪得兩席,同一陣營的政黨若無法協調,達致在不同地區參選的默契,便可能互相攤薄票源而同告落敗。上屆及今屆選舉顯示,建制陣營政黨在中央和特區政府的斡旋下,可以很成功地協調參選名單,他們提示選民按不同區域配票的機制也相當精準有效。相比之下,沒有共同領袖或公認權威的非建制陣營,既無法協調參選名單,也沒有把握推動選民配票,按選前民調預測,很有可能因參選名單過多而大敗。

不過,在俗稱「超級區議會」的組別,民協、公民黨等泛民政黨的候選人從最後一周的大型民調得悉自己勝選機會渺茫時,毅然決定宣佈棄選,呼籲支持者把選票投給同一政治陣營的民主黨或街工候選人,令建制與非建制就五個超區席位之爭,變成三人對三人的平頭競爭,這種「犧牲小我、成全大我」的做法,令泛民陣營成功保住三個超區議席,也增強了選民的士氣。經此一役,非建制派摸索出一套毋須中央司令部的參選協調機制,就是在報名參選階段不作協調,容許自由競爭,到投票前夕才按民調結果決定誰退誰留,藉此避免因名單過多而造成的「碎片化症狀」。

除了退選機制,非建制陣營在今次選舉還做了一次可算成功的試驗,就是利用資訊科技進行大規模的策略性配票,這同樣是沒有中央權威下的創新嘗試,反映香港的公民社會已相當成熟。當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戴耀廷教授提出名為「雷動」的策略性投票計劃時,大部分人都不看好,報名參與「雷動」的人也不多,但當非建制候選人可能因名單過多缺乏配票而大敗的形勢愈趨明顯,自發參與策略性投票的人便大幅增加,而互聯網上亦流傳大量策略性投票名單,除了「雷動」名單,還有劉細良名單、蕭若元名單、熱普城名單等等。最後由於轉向策略性投票的選民數目太多,原來篤定當選的非建制候選人一度告急,消息在互聯網社交群組上傳開後,選民黃昏後又大舉把選票轉移到可能落選的人身上。經此一役,雖然有不少落選的人怪責「雷動計劃」,但策略性投票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已經深入民心,尤其年輕一輩選民對此普遍支持,熱切討論日後如何改善信息收集及名單發佈機制。人們不難預見,類似計劃在下屆選舉幾乎肯定會繼續出現。

除了分區直選,在傳統的功能團體選舉方面,2016年的選舉也出現了重大變化,最明顯的是非建制參選人大舉搶灘,積極鼓勵合資格人士登記為選民,結果不但保住了法律、教育、社福、護理、會計、資訊科技等組別的席位,還爭取到醫學界和建築、測量、規劃界的席位,在其他界別雖然落選,但也建立了票源,下屆有可能攻佔工程、演藝文化、批發零售等界別的席位,若在新界東和新界西各多取一席,便可以令非建制陣營的議席總數,從現時的30席達致半數的35席,屆時特區政府所有立法草案和撥款議案便必須和非建制陣營協商,政治體制改革也就無可避免。過去泛民主派人士認為功能團體選舉是不民主的小圈子選舉,一般不會積極參與,部分人更採取杯葛行動。如今,策略性思維大行其道,年輕一代參選人和選民對於搶佔功能團體議席再無心理包袱,視之為邁向雙普選全面民主的策略性手段。這種轉變令今年底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改選,以及往後立法會的功能團體選舉,都平添不少變數。

立法會選舉結果分析(一)民求變心切 憂撕裂持續

劉進圖(時事點評)

2016年9月20日

民主黨鄺俊宇(右一)於立法會超級區議會界別取得破紀錄49萬票,成功晉身議會。曾於投票日因「配票過度」而告急的涂謹申(左一)則以萬多票之差險勝王國興,取得超區最後一席。兩人與當選的街工梁耀忠(左二)及早前宣佈棄選的民協何啟明(右二)在台上接受支持者歡呼。
民主黨鄺俊宇(右一)於立法會超級區議會界別取得破紀錄49萬票,成功晉身議會。曾於投票日因「配票過度」而告急的涂謹申(左一)則以萬多票之差險勝王國興,取得超區最後一席。兩人與當選的街工梁耀忠(左二)及早前宣佈棄選的民協何啟明(右二)在台上接受支持者歡呼。

立法會選舉結果分析(一)民求變心切 憂撕裂持續

2016年的立法會選舉結果顯示,雖然建制陣營有大量鐵票,催票及配票機制也相當精準有效,但原來一盤散沙的非建制陣營在最後數天藉退選展示團結精神,大量選民自發進行策略性配票,投票率更創歷史新高,非建制一方最終在地區直選取得六成選票,加上功能組別也小勝,不但保住了關鍵的政改否決權,還增加了三個議席,這個結果傳達的政治信息是,特區政府過去四年的施政表現令大部分選民不滿,選民求變心切,下屆政府若不改弦易轍,行政立法對峙及社會撕裂恐怕會持續及惡化。

對於非建制選民來說,2016年立法會選舉相當驚險緊張,選舉前的大型民意調查顯示,非建制陣營由於參選名單太多,缺乏協調,令選民支持「碎片化」,縱使總得票率過半,但議席數目卻可能少於一半,在35個地區直選議席中只能拿到16席,較原來的18席減少兩席,失去直選組別的過半數地位,無法在分組點票的議案中行使否決權,建制派議員將可以隨意修改議事規則限制拉布。假如功能組別也失利,令非建制陣營議席總數從原來的27席跌至23席或以下,少於立法會議席三分一,就會連政改否決權也失去,建制陣營可隨時通過任何政改方案,毋須與反對派協商。面對這樣惡劣的民調預測,非建制選民產生了強烈的危機感。

在危機感驅使下,公民黨、民協等泛民政黨的候選人作出了破天荒的退選決定,當民調結果顯示他們無法在俗稱「超級區議會」的新功能組別中勝出,他們便在投票前夕宣佈棄選,呼籲泛民選民把選票投給較有勝算的民主黨和街工候選人,這個舉措令泛民主派成功保住超級區議會五個議席中的三個,也增強了泛民選民的士氣。這種犧牲小我成全大我的做法,在過去的選舉是絕少出現的。投票當日,不少選民在晚上趕往票站,排隊等候至凌晨一時、二時,這樣的投票熱情,也是過去少見的。

泛民陣營有人發起名為「雷動」的策略配票計劃,事前一直不被看好,參加人數不多,但這計劃意外地產生了巨大的漣漪效應,即有大量非建制選民自發地參考「雷動」名單作策略性投票,把選票集中投向民調顯示處於邊緣位置、可能差些微票而落選的候選人,從而令非建制陣營取得直選選區的最後一至兩個議席。由於在最後一天自發參與策略投票的人太多,大量選票轉移,令一些民調顯示篤定當選的非建制候選人出現落選危機,這些候選人所屬的政黨大力告急,非建制選民在黃昏後又紛紛改變投票取向,結果保住了部分差點落馬的候選人,這個強差人意的結果令不少人詬病「雷動計劃」,但也有選民為計劃辯護,指若不進行策略性配票會輸得更慘。

無論如何,六成選民藉着投票給非建制候選人,傳達了對特區政府過去四年施政表現強烈不滿,選舉期間多場競選論壇的情況足以佐證;建制派政黨受到的質疑主要集中在「盲目」為政府護航,目睹李波事件、廉署風暴等仍拒絕運用議會權力展開獨立調查。

在建制陣營方面,大抵而言,整個選舉工程發揮了預期的功效,儘管全港220萬選民都投了票,投票率高達58%的歷史新高,建制陣營仍能取得和上屆相若的四成選票,這顯示建制陣營除了靠資源豐厚、在地區上廣派福利而獲得的鐵票外,也取得不少新的支持者。香港社會因2014年的雨傘運動陷入兩極分化,不少對運動持否定態度的人,例如部分公務員、紀律部隊人員等,從過去不投票變為積極投票,並且把票集中投給建制派候選人,相信這是建制派得票上升的原因之一。

從選舉結果來看,建制派在地區直選獲得的議席數目,與其得票比率相若,賽果可說公道。建制與非建制得票比率,返回傳統的四六之比,即所謂六四黃金定律,這是九十年代初至今香港社會的基本政治形態。建制派在今次選舉的表現,較出人意表的是在功能組別遭到挫敗,非但無法搶走泛民的會計界及資訊科技界,還輸掉了醫學界和建築、規劃、測量界,令非建制陣營看到,只要是成員人數眾多的功能組別,就有可能變天,下屆選舉非建制候選人可能會大舉搶攻工程界、文化界、飲食界,甚至批發及零售界,只要在分區直選議席最多的新界東和新界西各多拿一席,同時拿下三個功能界別議席,非建制陣營控制的議席總數就可以從現屆的30席增至35席,達到議會一半,屆時政府要通過任何法案或撥款建議都必須與非建制議員協商,以雙普選為目標的政制改革就變得無可迴避了。

對於這樣的選舉結果,建制陣營內當然有一些人會很失望,尤其是依附於權力核心的人,因為立法會選舉建制失利,會不利現屆特首尋求連任。不過,建制陣營內也有不少人認為,如今這個結果好過建制大勝或大敗,因為建制若大勝,北京可能認為過去四年的治港方針完全正確,會變本加厲;建制若大敗,北京又會擔憂政治失控,情急之下作出過敏反應,大力箝制香港。如今的結果剛好足夠向北京傳達警告信息,又不致令北京馬上跌入危機管理狀態,可以較客觀地全盤檢視治港方針如何調整,例如挑選作風較溫和的人出任特首,以務實措施紓緩行政立法矛盾,彌補社會撕裂。如果出現這樣的局面,香港或許可以避免繼續沉淪,立法會選民的心血才沒有白費。

英國脫歐的傳導效應

劉進圖(時事點評)

2016年7月7日

英國脫歐的傳導效應

英國公投脫離歐盟,為全球化帶來極大衝擊。
英國公投脫離歐盟,為全球化帶來極大衝擊。

在全球化趨勢下,一個地方發生事情,影響可以遍及全球,2008年的金融海嘯就是典型例子,這種連鎖反應也叫做傳導效應(contagion effect),英國的脫歐公投是說明傳導效應的最新範例。

首先是對英國本地政壇的衝擊。以保守黨黨魁身分出任首相的卡梅倫決意舉行公投,原意是借公投向歐洲盟友施壓,爭取較佳的留歐條件,沒料到豪賭失敗,黯然宣布十月下台。保守黨內大力主張脫歐的前倫敦市長約翰遜本來應該是贏家,可借公投結果問鼎首相,但他沒有作好準備,在公投後拿不出一套可行的脫歐方案,遭國民強烈批評,被迫宣布放棄角逐。工黨黨魁科爾賓原本是隔岸觀火的閒角,坐看保守黨兩派內鬥,誰知公投結果出乎意料,被支持者抨擊為游說留歐不力,遭黨內迫宮。可以說,英國執政和在野兩大政黨都被公投結果重創。

因公投結果在政治上獲益的是誰?是主張脫離英國獨立的蘇格蘭民族黨和北愛爾蘭新芬黨。公投結果顯示,蘇格蘭和北愛的大部分選民支持留歐,但英格蘭地區除倫敦市外則大多主張脫歐,如今英格蘭的選民贏了,蘇格蘭和北愛地區的英國國民將要被迫失去歐盟公民的身分,這令他們一向的脫英獨立主張變得更迫切,更有感染力,因為過去是他們單方面要求改變英國現狀,日後若英國國會通過脫歐立法,則是英國單方面改變了蘇格蘭和北愛人民的現狀。經此一役,大不列顛聯合王國可能分崩離析。

除了英國本土,歐洲遭受的衝擊也很大。在公投前,歐盟核心國家的領袖說盡好話,情詞懇切地勸英國國民留下,公投有結果後,這些領袖反臉無情,竟公開表示脫歐安排宜盡早落實。為什麼會這樣?因為這些領袖害怕英國脫歐會產生傳導效應,令其他與歐盟整體關係欠佳的成員國仿效,相繼搞脫歐公投,所以要盡快清除英國脫歐的影響,要讓英國受到懲罰,失去若干歐盟成員的好處,這樣才能保住歐盟不進一步分裂。

在英國和歐盟範圍以外,脫歐公投的傳導效應俯拾皆是,例如英鎊匯價暴跌,美元和日圓升值,不少香港人打算改變旅遊目的地,想送子女到英國升學的家長沾沾自喜,在倫敦置了房產的投資者則大嘆倒霉。其實,英國脫歐的經濟影響並不會即時浮現,大企業要把總部從倫敦搬到巴黎或法蘭克福,是極不容易的事情,但現代金融制度把投資者對前途的一切恐懼和想像,經放大和拉近而變成了即時的真實。

英國脫歐意味全球化趨勢沒落或逆轉嗎?這是最難回答的問題,要回答這問題,我們必須了解英國過半選民投票脫離歐洲的動機是什麼?是因為害怕歐盟國家中經濟較英國落後的地區會有大量人民湧入英國,搶奪英國人的工作和福利。換言之,無上限的移民潮是導致英國要閉關鎖國的核心問題。德國在接收中東和北非難民上,也碰到類似的挑戰。這樣看來,如果能對移民流動合理設限,全球化趨勢才可繼續前進,否則就會持續受挫,寸步難行。

消防員殉職的教訓

劉進圖(時事點評)

2016年7月4日

消防員殉職的教訓

牛頭角的大火經過連日焚燒,終於6月25日晚撲熄。事件引起大眾對消防員工作安全的關注。
牛頭角的大火經過連日焚燒,終於6月25日晚撲熄。事件引起大眾對消防員工作安全的關注。

牛頭角道淘大工業村第一座時昌迷你倉的四級大火,焚燒了108個小時,導致2名消防員殉職及12名消防員受傷。消防處高層在救火期間會見記者,交代救火進度,被前線記者猛烈質疑,採用進攻式救火法是否恰當?會否送消防員去死?消防處高層解釋,消防員的職責是保護市民生命和財產,不能任由火勢持續和蔓延,必須設法滅火,管理層絕對不會忽視前線人員的生命安全。大火撲滅後,政府成立了專責小組,調查救火經過,以及就工廈和迷你倉的消防安全問題提出改善建議。

前線記者的提問,語氣上可能過於激烈,用字遣詞亦可能過於武斷,不夠客觀冷靜,這和經驗有關,也和年紀有關;在青年人的網上留言區,我們可以看到許多類似或更激烈的抨擊。儘管如此,前線記者的提問仍然是必要的,因為人命貴重。

經過長時間燃燒後,火災現場的溫度極高,加上迷你倉的間隔錯綜複雜,消防員要進入火場,逐一爆破每格迷你倉的鐵皮外殻,對倉內空間射水滅火,是極困難也極危險的事情,尤其在張耀升殉職後,是否需要把滅火策略從防守式改為進攻式,確實是很有爭議的事情,有經驗的資深消防人員對此亦有不同意見,改變策略後發生許志傑殉職的不幸事故,更令消防處內和外界加添了許多質疑。如果繼續採取防守式滅火策略,即對火場四周不斷射水降溫,阻隔火勢蔓延,但不主動爆破內圍的迷你倉,任由其燃燒至盡頭而熄滅,是不是可以考慮的辦法?這是調查委員會需要回答的一條問題。

消防處高層的回答,情感上相當真摯,說理上也頭頭是道,儘管如此,還是引起了不少市民的質疑,未能平息內部和外界的爭議,為甚麼?同樣,因為人命貴重。

消防員的職責確實是要保護市民的生命和財產,這句話沒有錯,但生命和財產的價值是不一樣的,有輕重之別,人命重於財產。經過長時間燃燒後,火場內溫度極高,就算起火時有人不幸被困,已不可能生存,其他樓層的人亦早已疏散,火場一直被圍封,任何人都不得進入,消防員的生命就變成唯一可能被大火吞噬的生命。迷你倉內的財物雖然也有價值,但不及消防員的生命重要,在這樣的情況下,救火策略是否應該以設法保護消防員生命安全為前提?當然,如果大廈有倒塌危險,或者火勢可能蔓延至鄰近民居,消防處的滅火策略便要作出相應調整,但在這些危險未出現前,消防處的策略必須反映人命重於財產的價值觀,否則,不論事後管理層如何聲淚俱下,都難以澆熄消防員殉難燃點的怒火。

前線記者失言,消防高層也失言,在巨大災難面前,我們都有異於常,此事本不必苛責,重提雙方失言,只為了探討言詞背後的生命無價理念,作為年輕一代的生命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