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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新聞﹕一周焦點通識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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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進圖(時事點評)
2017年8月29日
公民廣場案三名學生領袖的量刑,從裁判法院判社會服務令,到上訴庭應律政司申請覆核刑期,改判入獄六至八個月,落差非常巨大,引起廣泛爭議,估計案件將會上訴至終審法院,屆時終院將要就此案引發的三大疑問,作出終極裁決,這三大疑問是:
對於公民廣場案中三名被告人的行為,裁判官張天雁在判詞第八段作了明確的事實裁斷:「根據法庭就事實之裁斷,第一及第三被告(黃之鋒、周永康)主要的涉案行為是攀爬圍欄進入已關閉的政總前地。而第二被告(羅冠聰)的刑責較其他兩名被告為重,因為他的行為涉及煽動其他市民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另一方面,案情顯示他在台上作出呼籲期間,曾不停向在場人士提醒他們要遵守秩序,注意安全,及提醒他們行動有法律風險。他亦建議學生及不清楚責任的市民不應參與是次行動。」
對於發起群眾一起闖入廣場,裁判官的判詞清楚指出:「案中亦沒有證供顯示在會議中或在台上作出呼籲前,第一被告(黃之鋒)已經一早知道保安員必會作出實質阻撓,而集會者亦會以推閘或爬欄堅持進入⋯⋯根據他自己以往參與在前地舉行活動的經驗,保安員只有口頭勸諭他們離開,並沒有和保安員或警察發生過肢體衝突的情況。不能排除第一被告和在場人士在最初宣佈進入公民廣場的那一刻,有可能真誠相信保安員未必一定會積極阻止他們進入。」「法庭未能肯定第一被告在台上呼籲那一刻,若然在場集會人士跟隨他所呼籲一同進入前地,保安員必定會以口頭勸諭以外的方法阻止他們進入」,因此,裁判官裁定黃之鋒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的控罪罪名不成立。
但裁判官裁定黃之鋒和周永康「在爬越圍欄前和進行期間已知道保安員和警員對進入前地的市民正作出實質及肢體上的阻止,但他和那些市民仍強行進入。他們一同以爬欄和推閘進入前地的行為是擾亂秩序及帶有威嚇性。他們的行為亦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因而裁定他們參與非法集結的控罪罪名成立。
至於第二被告羅冠聰,由於當天擔任大會司儀,在行動前呼籲集會群眾參與,雖然他按事前會議共識,提醒參與的市民要和平、理性、保持克制及舉高雙手,保持秩序及注意安全,並提醒參與者行動是有法律風險的,但當時他已經知道警方對進入前地的市民正作出實質及肢體上的阻止,市民按他的說話去做,強行進入前地,會構成擾亂秩序及帶有威嚇性的行為,所以裁判官判他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對於強闖公民廣場行動造成他人身體受傷,裁判官判詞指出,「當晚有10名政府總部的保安員在阻止市民進入前地時受傷。然而他們受的多只是輕傷,大部分為觸痛,除了保安員陳XX的傷勢較嚴重,左腳拇趾有瘀傷及腫脹,近節趾骨底有輕微骨折」,「但控方沒有證據證明傷勢是由誰造成,亦沒有證據證明各被告對那些襲擊知情或有任何參與。」
從以上裁斷,公眾可以看到,裁判官為何認為這宗非法集結案件涉及的暴力成分不算嚴重,從案件的實際後果來看,相比過去大量的類似案件,這宗公民廣場案的肢體推撞算是輕微,只有一名保安員在推撞後驗出腳趾受傷,而且沒證據顯示係三名被告人造成。從被告人的主觀意圖看,三名被告人的計劃包含了蓄意降低暴力風險的細節,而且把細節公告於行動呼籲內,參與者亦大致遵從呼籲,沒有拳打腳踢,也沒有使用任何武器。
既然案件涉及的暴力程度屬於輕微,裁判官量刑時便有較大空間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和動機,體諒他們是學生領袖,參與社運只是為了爭取民主普選,並且盡了很大努力控制行動的暴力風險,而事後對保安員不幸受傷也有歉意。因此,裁判官最終輕判他們社會服務令,藉此給這些年輕及初次犯事的青年改過自新的機會。
不過,上訴庭對於這些事實,卻有另一番截然不同的詮釋和推斷。上訴庭認為,「從當時客觀的實際環境看來,即政總前地剛加建了圍欄、學聯較早前兩次申請進入政總前地均已被拒絕、圍欄閘口因保安原因全是關上、有多名保安在圍欄前後維持秩序、警方也在附近,強行進入政總前地必然會遭遇攔阻,所以答辯人等事前一定可以合理地預計得到,參與行動的人和保安及警方發生衝突是無可避免的。」其後更認為「答辯人等事前一定可以合理地預計得到,參與行動的人和保安及警方發生衝突,有保安因而受傷是無可避免的。」
「參與非法集結的人有數百人,成功強行進入政總前地的有數十人,有部分人繼而強行移開圍住旗杆的鐵馬,之後參與者在旗杆下圍攏。整件事件歷時約12分鐘,時間不算短。在過程中,雖然保安員和警方勸喻和試圖制止,警方甚至兩次展示紅旗,警告參與非法集結者不要衝擊,否則會使用武力,但他們仍繼續他們的不法行為。」「事件中共有10名保安受傷。雖然他們大部分的傷勢較輕,只有一位較嚴重,暴力程度不能因此就說是很輕微。」
「他們雖然事前已知道強行進入是違法的舉動,但仍然一意孤行,違法也在所不計。他們的行徑不僅是自以為是,更是漠視法紀。」「答辯人等當時是民主運動學生領袖,對所屬的大專生和中學生組織及其他學生都有一定的影響力。他們計劃是次大規模的違法行動,自己帶頭參與其中,第一答辯人號召而第二答辯人更煽惑群眾參與⋯⋯包括學生犯法,亦把他們置於和保安及警方發生肢體衝突、並因而可能受傷的風險之下,這些極其不負責任的行為,亦加重了他們的罪責。」
從上訴庭判詞羅列的更改刑罰的主要理據來看,上訴庭比較重視的是案中行動的規模(數百人參與、包括學生)和潛在風險或威脅(可能觸發大規模攔截和肢體衝突),以及被告人對執法者的態度(蓄意組織逾界、漠視警告和阻撓),並非實際損傷後果和現場衝突激烈程度,雖然公民廣場案中實際肢體衝突不嚴重,受傷人數極少且傷勢輕微,上訴庭仍定性為一宗「涉及暴力之大規模及嚴重的非法集結」。這個定性實質上是一種概念轉換──從案件是否涉及「嚴重暴力」,轉換成是否涉及「嚴重暴力風險」。
一旦這樣轉換概念,重新定性為「犯罪情節嚴重」,被告人的犯案動機是否為了社會公義,便不用再作考慮,根據普通法案例,只有輕微的案件才能考慮這些背景因素,涉嚴重暴力的案件是不會考慮的。而且,既然被告人不認罪,也不認為自己的行動本質有錯,那就表明是沒有真正悔意,就算向保安員致歉也沒有用。上訴庭最終改判三名被告人入獄六至八個月,藉此警惕和阻嚇其他社運人士,希望減少發生大規模的衝擊保安防線的非法集會。
裁判官既看到三名被告強行闖入廣場的犯法事實,同時亦看到他們事前協議要和平理性非暴力,公開呼籲集會人士加入行動時,也強調保持克制,遇阻截即高舉雙手,裁判官接受這是一宗既有暴力成分,也有刻意控制暴力風險的特殊案件,表面看來矛盾的事實卻辯證地同時並存。上訴庭卻選擇非黑即白的解讀,三名被告人既然不顧警方勸喻,堅持聚眾闖入公民廣場,他們之前講的一切關於非暴力的說話,就是「空口講白話」、「口是心非」、「自欺欺人」,上訴庭只看到案件涉及暴力,拒絕承認被告人有非暴力傾向及曾設法降低暴力風險。
原審法官親自聽了控方和辯方所有證人在庭上如何作供,反覆觀看了現場錄影片段,以及控辯雙方律師的盤問、質疑和結案陳述,然後對案件涉及的事實作出裁斷,再按這事實裁斷來論證在法律上罪名是否成立、若成立量刑是輕是重。到了上訴階段,上訴法院一般會尊重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斷,集中就着法律原則的理解和應用進行覆核,一般不會把自己對案情的解讀和推斷拿來取代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斷。可是,今次上訴庭確實這樣做了,推翻了裁判官基於庭審證據作出的事實裁斷,即案件涉及的暴力成分並不嚴重,代之以涉及暴力的大規模及嚴重案件的裁斷。到底上訴庭這種做法,是否符合普通法制度的傳統和規則,將要由終審法院作出權威判決並解釋理由。
按照裁判官的邏輯,日後衡量一宗社運衍生的非法集會有多嚴重,主要還是看衝突場面有多激烈,有多少人因此受傷,從而衡量案件是否涉及嚴重暴力成分,因而作出較重的處罰以起阻嚇效用。以往警方及保安員很多時會按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積極或實際阻止示威者衝越防線,或只是作出口頭勸喻。然而,按照上訴庭的邏輯,日後只要警方或保安員堅持強硬地阻止示威者,即使示威者只是嘗試尋找空隙逾越防線,而最終引致一些輕微肢體碰撞,就算實際受傷的人不多,受的只是輕傷,只要人多勢眾,就會因為潛在暴力風險高,而被界定為嚴重暴力案件,必須重判即時入獄,縱使示威者努力保持克制,盡力減輕衝突,也於事無補,不構成減刑因素。
到底哪一種邏輯,較符合《基本法》和《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集會自由與公眾秩序設定的平衡點?哪一種量刑尺度,更符合香港的法治傳統?這些重大而影響深遠的問題,正等待終審法院作出回答。
劉進圖(時事點評)
2017年8月10日
高鐵一地兩檢的法律安排,引起巨大爭議。其實,一地兩檢不難實現,可以藉「預檢清關」解決內地人員來港執法難題,也可以藉著《基本法》第18條和附件三,正式把內地邊防法律引入,適用於西九高鐵口岸區,與香港特區法律並行,毋須在口岸區劃出一片土地作內地法律專屬區,排除香港的法律和司法管轄權,這樣做會樹立危險先例,損害「一國兩制」。
何謂「預檢清關」?香港人乘坐以色列航空去特拉維夫,在赤鱲角機場的航空公司櫃位前,會看到職員用繩索拉出了一個預檢區,有以色列政府人員在區內逐一檢查乘客證件和行李,詳細詢問行程目的,旅客若不合作,航空公司便不讓旅客登機。以色列政府人員根本不需要行使法定權力,就在別人司法管轄區內,實現了保障自身國土安全的邊檢措施,這是國際上常見的跨境交通異地邊檢安排。
特區政府覺得預檢清關不足以解決問題,理由之一是離開內地進入香港的高鐵旅客,如果到了香港口岸區內,邊檢人員才發現當中有通緝犯或違禁物品,但有關人員或物品沒有違反香港法律,那便無計可施,所以要在高鐵站內引入內地法律。
其實,要堵截通緝犯或違禁品,有許多可行辦法。首先,高鐵採取實名購票制,只要在乘客登上赴港高鐵列車時核對證件,用儀器檢查行李,已經可以把風險大大減少。如果要進一步加強檢查,可以使用人臉辨識系統,在高鐵車站和月台,實施人工智能監控人流,內地公安部門擅長應用這種技術。假如真要做到滴水不漏,可以讓列車在深圳短暫停留,讓邊防人員登車掃描及核對證件,所花時間不多,不會影響旅客行程。對旅客來說,坐在車廂內接受安檢,肯定比到了西九站口岸區排隊等候檢查證件舒適。
如果中央政府對這些安排還感到不滿意,堅持要讓內地人員在高鐵車廂內和西九站內,有一定的執法權,把涉嫌觸犯內地法律的乘客押返內地,最正常合理的做法,是按照《基本法》第18條規定,通過增訂附件三內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條文,把邊防相關條文引入西九口岸區,並透過本地立法予以確認,規範執行細節。
其實,過去有好些全國性法律是通過這辦法在香港實施的,例如中國的國籍法、國旗法、駐軍法,從來不需要在香港境內劃出一片土地,設立內地法律專屬區,排除香港法律及司法管轄權。使用第18條和附件三的好處,是尊重香港法制,保障港人權利。
舉例來說,如果被指違反內地法律的高鐵旅客是香港居民,到內地私下傳教,派發聖經和福音單張,這行為在香港不算違法,假如人在香港境內,而香港法律適用的話,就不能遣送回內地受審,當事人可尋求香港法院保護。可是,按照特區政府的一地兩檢法律安排,這位香港居民乘坐的高鐵就算駛進了香港境內,仍可能在車廂內或西九站內被內地執法人員拘捕,遣送回內地審訊!
駐港解放軍除了要遵守軍法軍紀,不論在軍營內或營外,都要遵守香港法律,受香港法院監督,外交人員也是如此,中聯辦和中資機構高層人員亦如此,只要過了深圳河,就要遵守香港法律,向來沒有例外。既然國防和外交人員在港執行職務也不需要劃設內地法律區,為何區區一個火車站「必須」有內地法律專屬區,令香港法律在香港境內不適用?
英國和法國之間有一條橫跨英倫海峽的隧道,讓高速火車穿梭兩地,兩地為了方便旅客,只需在離境時一次清關,便授權對方的邊檢人員,在自己境內的指定口岸區裏,按照對方的入境、海關及衛生法例,執行預檢清關,有權拒絕違規旅客入境及罰款,但不會排除本地的法律和司法管轄權。至於高速列車的車廂,在英國境內由英國人員執行英國法律,法國境內由法國人員執行法國法律,若無法確定乘客犯法時身處何地,則雙方都有權執法,由列車抵達地的法院按雙方協議確定司法管轄權誰屬。
美國和加拿大之間,也有類似的預檢清關安排,同樣是授權對方人員在自己境內,按對方的法律檢查旅客及其證件與行李,同樣毋須排除本地的法律和司法管轄權。這些國際上行之有效的異地邊檢安排說明,要實行一地兩檢方便旅客,根本不需要在香港境內排除香港的法律和司法管轄權。
中央和特區政府現在協議使用的,是《基本法》第20條,該條只是說特區政府享有中央政府(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授予的其他權力,過去從沒有起草委員或官員講過,這一條原來可以促使特區政府放棄對境內某片土地行使法律管轄權,把適用法律及司法管轄權出讓予內地政府,這種「創造性」的法律演繹,無可避免會動搖香港市民對《基本法》的信心,是極不可取的。
一旦開了這個危險先例,日後遇到行政或政治上有需要,很容易照辦煮碗。舉例來說,如果有示威者包圍著政府總部,鄰近的解放軍總部擔心起來,便向中央申請把軍營變做內地法專屬區,再仿效高鐵車廂把軍車和軍艦都變做移動的內地法專屬區,藉以增強防衛震懾的能力,不受香港法律制肘。或者,中國銀行覺得在香港設立的人民幣交易及結算中心太敏感了,涉及許多國家機密,需要申請變成內地法律專屬區,不受香港監管機構巡查。這些過去屬於天方夜譚的例子,如今全部有先例可援。
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資深大律師建議,中央明確保證今次使用《基本法》第20條是唯一例外,下不為例,希望藉此消除打開這先例造成的憂慮。不過,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前律政司長梁愛詩明確表示,這建議不合理亦不可行。換言之,日後繼續使用20條在香港境內設內地法專區,不實行香港法律及司法,這可能性是無法排除的。由此可見,高鐵設內地法律專區可能遺禍深遠。
附件1:政府就實行一地兩檢的理據的相關報道
【明報專訊】醞釀近10年的高鐵「一地兩檢」方案,政府昨天在爭議聲中公布細節,建議在高鐵西九龍站劃出1/4面積作「內地口岸區」,租予內地管轄,中央並引用《基本法》第20條授權特區在「內地口岸區」落實一地兩檢,實施內地法律。政府透過「三步走」落實方案,兩地就一地兩檢制訂合作安排後,交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最後展開本地立法程序。律政司長袁國強稱,從法律上,內地口岸區視作本港特區範圍以外,執行內地法律並不違反基本法。
基本法第20條規定,香港特區可享有全國人大、人大常委會及中央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
內地口岸區佔1/4西九站
西九龍站設有5層,除地面及B1層售票大堂屬本港範圍外,內地口岸區範圍涵蓋B2入境層和B3出境層指定區域,以及B4月台層,涉及樓面達10.5萬平方米,佔西九龍站1/4樓面。而高鐵列車營運時,無論行駛中、停留或上落客,亦視為內地口岸區。至於車站外至深圳邊界的路軌及行車隧道則由港方管轄。屆時旅客可在西九龍站實施「同層兩檢」,港人購票後將直接前往B3層出境,完成後一離開香港口岸區,法律上已屬離境。
袁國強稱,內地口岸區將租予內地管轄,受內地法律全面規管,但強調業權屬港方。他稱在內地口岸區實施全套內地法律,執行上較清晰,不會出現法律真空,若只執行涉及通關程序的內地法律,難以清晰界定哪些法律屬通關程序。而內地口岸區仍有6項範疇由本港法律管轄,包括在車站工作的本港員工毋須購買內地勞工保險等。
袁國強引第7條:港土地國家所有
他指根據基本法第7條,本港境內土地屬國家所有,特區負責管理、使用、出租等,認為將西九龍站部分地方租予內地作內地口岸區,不涉業權轉移,不存在「割地」,亦不涉及重劃香港界線。他重申政府無一地兩檢後備方案,希望明年第3季前完成「三步走」工作。對於有人提出司法覆核會否拖延通車時間,袁稱尊重市民權利。
附件2:政府官員對一地兩檢的回應
對一地兩檢方案的疑問 |
政府官員的回應 |
前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批評,引《基本法》第20條(特區可享中央授予的其他權力)行一地兩檢,是違背了第20條的立法原意。 | 律政司長袁國強稱,當初起草基本法時沒有想過一地兩檢,現時要考慮現實,在絕對尊重基本法的同時,法律不應成為本港平穩發展的限制,需要與時並進。 |
工聯會麥美娟稱,有資深法律界人士質疑,政府是否「今日租出西九,日後會租出尖東或中環」。 | 袁國強稱這種質疑「絕無可能」,強調政府不會「無緣無故」在某個地方實施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 |
工黨張超雄批評政府將香港一部分地方劃出去,然後說因此不需在該地方行使基本法及香港法律,是從根本動搖基本法對港人的保障,質疑政府「今天為了少許方便」放棄基本法保障,「將來還有什麼不可做?」 | 袁國強回應稱,為方便而放棄一國兩制絕非政府宗旨,強調港府和內地商討一地兩檢時的原則,是方案必須符合一國兩制,沒有任何企圖去違反一國兩制或基本法。他指泛民所言「割地兩檢」說法是失實的,因西九站內地口岸區是以租賃形式實施,業權沒有改變,亦是借鑑深圳灣模式。 |
民主派斥責政府方案有違基本法,建制派則指方案具經濟效益。民主黨涂謹申批評高鐵邊檢方案醞釀多年,政府卻「黑箱作業」,未早讓社會討論,而政府知道方案具爭議,卻不作公眾諮詢,是漠視民意。 | 袁國強解釋,邊檢安排的法律和操作複雜,因此所花時間長了,但非黑箱作業,強調政府在公布一地兩檢前已考慮過其他邊檢安排,包括「車上檢」等,指這些正是社會曾作討論的構思。 |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淑莊說,市民未必全面理解高鐵一地兩檢方案細節,促請政府展開公眾諮詢,認為公眾諮詢可疏導矛盾,但她重申方案明顯違反《基本法》,要求當局撤回。 | 政務司長張建宗重申,從操作、經濟效益以至高鐵實際運作,短、中、長期來說,一地兩檢都是「唯一可行」的方法,故政府建議在這方向推進,政府會聽意見,完善一地兩檢實際操作;但公眾諮詢一般來說目的只有兩個,「就是做與不做的看法,否則你諮詢為的是什麼?」他說既然政府認為一地兩檢是唯一可行方案,應做好解說、溝通工作,「而不是去聽意見是否應該做」。 |
附件3: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認為一地兩檢引20條體現自治的報道
【明報專訊】高鐵一地兩檢方案引起法律爭議,有人擔心開壞先例,等同日後可任意割地。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表明不認同有關說法,指一地兩檢唯一目的是方便乘客,相信不會濫用。他又以當年深圳灣口岸做法作對比,反問深圳灣口岸允許香港法例在內地實施,是否意味全中國愈來愈多地方將實施香港法律。
陳文敏:深圳灣情况截然不同
港大法律學院前院長陳文敏則反駁,深圳灣和西九情况截然不同,深圳沒有限制外地法律不能適用,香港《基本法》則規定內地法律不適用於香港。陳文敏亦指出,陳弘毅說法漠視香港特殊情况,指香港沒能力將香港法律施加內地,但中央卻有能力將內地法律施加於香港,正因此,香港需要基本法保障,而政府方案正是無法符合基本法,才要「繞過基本法」,形容「這樣一國兩制已是名存實亡」。
陳弘毅:港原無權設立一地兩檢
對於一地兩檢安排是否符合基本法,陳弘毅昨在電台節目中及在《明報》撰文解釋一地兩檢安排,指如果以狹隘、僵硬方式理解,便會認為不符合;不過如果用「目的論」理解基本法,讓法律與時俱進以回應不斷變化的社會情况,便可了解現時方案為何符合基本法。他又強調香港原本無權力設立一地兩檢安排,但政府現透過基本法20條,由中央授權香港本地立法方式,更能體現香港自治權。
附件4: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認為湯家驊要求人大寫明一地兩檢「下不為例」不合理的報道
【明報專訊】泛民批評一地兩檢方案形同「割地」,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反駁,指一地兩檢並非「割地」,因為「割」是指無償地被搶走,但現時一地兩檢的安排是以租賃形式處理,因此不是「割」。梁說在租賃之中,業主對口岸區有控制權,可有更多控制上的條款。
認同非割地 張達明:割基本法保障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在社交媒體撰文回應,指同意梁愛詩所指政府的安排是租賃而非割地,但正因為「內地口岸區」仍屬香港,「所割的卻是《基本法》適用於整個香港的保障及香港法院的管轄權」。張說,當下爭論的焦點並非是否贊成一地兩檢,而是是否接受政府用一種嚴重破壞基本法及一國兩制的手段去達到一地兩檢。
梁愛詩昨接受港台節目《千禧年代》訪問,表示按照政府說法,高鐵一地兩檢方案中,站內的內地口岸區在法律上被視為香港特區以外,又指法律上有「視為」(deemed)的講法,所以內地法律只是在內地口岸實施,不是在香港境內,並不違反基本法第18條。
稱一地兩檢「你情我願」 願付代價可拒絕
行會成員湯家驊早前建議人大常委會在決議時寫明「下不為例」,梁愛詩說這要求不合理。她指一地兩檢方案是「你情我願」,香港可以選擇是否接受,惟若不接受就要付出高鐵香港段不能發揮作用、「完全係廢」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