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通通識》421期 網購利弊 一click即見

本期內容:

 

P.2-5        時事議題:網購利弊 一click即見

P.6           IES教室:概念詞分類錦囊

P.7           概念解碼:食品安全

P.8-9        人物x概念:戰火不休 救援十年

P.10-11    觀點與角度:動物警察成立爭議

P.12         透視家園:住屋需求 不止有瓦遮頭

P.13         集師廣益:職場性別定型

P.14         實戰錦囊:資料支持立場題

P.15         答題指引:時事議題答題指引

《明報通通識》420期 同志平權 「國」走各路

本期內容:

 

P.2-3        時事點對點:台擬解禁日輻射食物掀衝突

P.4-5        時事點對點:防學生自殺 多招身心支援

P.6-7        時事點對點:留守童銳減 被質疑搬龍門

P.8-9        Data解密:同志平權 「國」走各路

P.10         生活看通識:從 facebook 看社交媒體

P.11          透視貧窮:泰國:囤地成本低 地權分佈不均

P.12-13    專題故事:不一樣的親子緣

P.14         世界大日子:World Television Day

P.15         放眼世界:Oktoberfest is marvelous!

P.15         DSE信箱:醫務化驗師課程選擇

P.16         「青」心直說:由心出發的聆聽

評梁游宣誓案裁決

劉進圖(時事點評)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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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新政梁頌恆(左)及游蕙禎(右)會就宣誓案提出上訴。游表示上訴是因為不想本案成為案例,令日後立法會議員的宣誓都要經司法機關或政府審定。

評梁游宣誓案裁決

高等法院法官在人大常委會釋法後頒布梁頌恆、游蕙禎宣誓覆核案裁決,指不論有沒有釋法,結論都是一樣的,即梁游二人宣誓時故意侮辱中國及宣揚港獨信息,顯示他們無意被誓詞束縛,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足以構成《宣誓及聲明條例》規定的「拒絕宣誓」,因此喪失議員資格。換言之,法官在強調他是按普通法制度、本地法例和這宗案件的事實情節來判案,並非因為人大釋法才有這個裁決。

判辭指出,梁游二人的代表律師曾就人大釋法一事提供補充意見,指人大常委會今次並非單純解釋《基本法》第104條的原有字句,釐清何謂「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而是就着宣誓安排作了許多詳細的新規定,實質上是修訂及補充了第104條,因此並非按照《基本法》第158條行使對《基本法》條文的解釋權,所以對法院沒有約束力。區慶祥法官表示,對於今次人大釋法的性質是解釋抑或修訂,法律上會有不同的意見,但由於這宗案件毋須引用釋法決定已可達成裁決,他認為釋法性質如何對裁決乃不相關的事項,沒必要作出判斷,他不打算就釋法的爭論再多作談論。這段判辭清楚顯示,區法官不想捲入人大釋法引起的法律及政治爭拗中。

為甚麼高院法官可以不引用人大釋法決定,自行達至取消梁游二人議員資格的裁決?因為在整個訴訟過程裏,梁游二人一直拒絕對他們宣誓時的異常行為作出解釋,於是法庭只聽到律政司一方的指控和論據,包括梁游二人使用英文粗口來代替中國國號,用極具侮辱性的「支那」字眼來形容中國,以及披上寫有Hong Kong Is Not China的標語,是故意侮辱中國及提倡香港獨立,顯示二人根本無意按照誓詞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國香港特區,屬於《宣誓及聲明條例》規定的拒絕宣誓。由於答辯一方不提供解釋或反駁,法官根本不用考慮如何取捨,惟有把律政司一方的陳述當成無爭議的事實,單這一點已經決定了官司的結果。

為甚麼梁、游二人放棄解釋?二人的行為當然不可以用「鴨脷洲口音」這種荒謬的說法來辯解,沒有法官會信納,說了只會捱罵,不過,如果二人能放下身段虛心解說,可以告訴法官,他們年輕不懂事,一時貪玩闖禍,原本以為這種政治嘲諷可以討好支持者,沒有深思熟慮,並非刻意不守誓詞,Hong Kong Is Not China只是表達香港與中國不同,並非律政司所指的香港不屬中國。如果他們提出這樣的解說,法官雖然未必全部採納,但至少會給予充分考慮,官司不會太一面倒。然而,二人似乎相當堅持藉宣誓方式傳達挑戰北京的政治信息,又或顧忌核心支持者的看法,所以一直不肯放軟姿態,這種堅持是有法律代價的,就是法院可以毫不困難地判二人敗訴。

在法院公布裁決後,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表示歡迎裁決,指釋法對法庭有約束力,而法院判決與人大常委會釋法得到同一結論。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表示,法院判決沒有受到釋法影響,顯示釋法是不必要。這兩個回應顯示,贊成釋法和反對釋法的人對同一裁決可以有不同解讀,兩個解讀都有依據,因為區慶祥法官按普通法原則得出的結論,的確和人大常委會按內地法制原則釋法得出同樣的結論,既然按普通法制度審案已經可以解決宣誓爭議,亦的確沒有必要由人大常委釋法來處理宣誓風波,釋法是出於北京要展示政治立場多於現實需要。

區慶祥法官再三迴避談論釋法,相信有兩個原因,其一是不想外界以為法院今次裁決是受到釋法決定影響,因而不是獨立的裁決,所以他一再強調有沒有釋法結論都一樣,並且在判辭中用上許多篇幅來解釋,如何應用普通法原則及本地法律達至裁決,卻刻意淡化釋法對案件的影響。其次,他知道釋法引起法律界人士連串質疑,這些質疑關乎既重大又複雜的憲法學爭議,需要經過充足的庭審對辯,由更高級的法院來作權威判斷,不適宜由他擅自判斷。

一些親建制人士對裁決表示歡迎後,沒有「乘勝追擊」,提倡引用釋法決定繼續覆核其他首度宣誓出現異常情況的議員資格,相信也是看到擴大司法覆核打擊面乃雙刃劍,若覆核成功只是令更多議席出缺進行補選,議席不一定落入建制派手裏,反而可能觸怒選民,令非建制陣營更容易奪回議席,也令釋法決定遭更多市民詬病。而且,乘勝追擊等同逼法院繼續質疑及取消已成功宣誓加入立法會的議員的資格,這樣做需要很充分的證據,顯示在誓詞中加料或變花樣擺政治姿態的議員,根本沒有意圖遵守誓詞,這是相當不容易的,否則便要說服法院,讓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有追溯力,按釋法新訂立的「不莊重」、「不完整」、「不準確」等後加準則,來推翻議員昔日的宣誓行為,這樣做是強法院所難,法院不能否定釋法對未來行為具約束力,卻可能會設法找理由否定釋法對過去行為具追溯力,屆時建制派便會弄巧反拙。

《明報通通識》419期 人大釋法內容詳解

本期內容:

P.2-3        時事議題:人大釋法 內容詳解

P.4-5        時事議題:各方回應/第5次人大釋法爭議

P.6           看圖識事:港人開心指數遜日韓 政治住房環境評分不及格

P.7           概念解碼:創新科技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P.8-9        人物概念:正能量 負能量 哪個療癒你

P.10-11    觀點與角度:輸入人才 利益誰屬?

P.12-13    試題拆解:中國製造 優勢不再?

P.14         實戰錦囊:詮釋題:用資料分主次

P.15         時事議題 答題指引

P.16         學生投稿:社會企業與弱勢社群

《明報通通識》418期 特朗普爆冷成美國總統

本期內容:

P.2-3        時事點對點:特朗普爆冷成美國總統

P.4-5        時事點對點:灰色印度 空氣污染超中國

P.6-7        時事點對點:青海建水壩 恐淹古檉柳林

P.8-9        Data解密:誰是「現代奴隸」?

P.10         圖看天下:父母在外打工 留守兒童趨增

P.11          透視救援:世上沒有免費疫苗

P.12-13    專題故事:聯繫街坊 重現社區鄰舍情

P.14         世界大日子:World Science Day for Peace and Development

P.15         放眼世界:I can’t wait for Chinese New Year

P.15         通識手記:墮軌陷阱難改善?

評釋法風波之五

劉進圖(時事點評)

2016年11月15日

民陣於2016年11月6日發起的反釋法大遊行,多個泛民及本土派政團參與,並高舉「守護法治」、「廢除158」人大釋法權等標語。
民陣於2016年11月6日發起的反釋法大遊行,多個泛民及本土派政團參與,並高舉「守護法治」、「廢除158」人大釋法權等標語。

評釋法風波之五

人大常委會就兩名立法會議員宣誓引發的問題解釋《基本法》第104條,北京官員說這是為了遏阻宣揚「港獨」的人進入議㑹行使公權力,這一條是中央政府的底線。釋法雖然可以令梁、游二人喪失議員資格,但無法阻止與二人立場相若的人但依法老實宣誓的人加入立法㑹,也無法阻止與二人立場相近的、已進入議會的本土派議員,在立法會辯論上散播中央認為觸及底線的言論,這是否意味人大常委會將會在不久的將來再度釋法,禁止立法會議員提出中央認為屬「港獨」主張的言論,這樣做又能否奏效?

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決定已埋下了繼續釋法的伏筆。釋法決定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4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宣誓人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如何依法承擔責任?

 

按照特區原有的法律制度,如果有立法會議員做了涉嫌違反誓言的行為,顯示其不再擁護《基本法》,或不再效忠中國香港,律政司可以檢控他違反誓言,假如罪名成立,即法院經獨立審訊後,確認他確實違反了誓言,根據《基本法》第79條,立法會倘若由三分二多數議員通過決議,便可使他喪失議員資格。這是一個相當嚴謹的制度,取消民選立法會議員的資格是極不容易的。

換言之,北京認為屬於宣揚「港獨」因而違反誓言的言論,香港法院不一定有同樣看法,例如提出就前途問題進行公投,理論上不等於鼓吹港獨,但北京官員已多次表明,中央視此為「港獨」主張,如果香港法院敢於有不同看法,人大常委會將不惜再度釋法,確保中央對何謂「港獨」主張的觀點得以落實。

 

然而,就算人大常委會一釋再釋,亦無法禁絕立法㑹內出現帶分離傾向的言論,因為本土派看清中央的底線後,就㑹打出更聰明的擦邊球,令法院無法宣布其違反誓言。舉例來說,在剛過去的立法會選舉中,就有一些本土派候選人打出「永續基本法」的口號,指《基本法》對一國兩制的規範有效期只去到2047年,之後的憲制安排極不明朗,為了消除憲制不明朗對香港經濟和政治發展的負面影響,必須盡早展開商談,就2047年後的憲制安排作廣泛諮詢。這個主張其實就是要求跟北京重新談判香港的憲制地位與憲法內容,與本土派的城邦自治、命運自主等理念本質上並無區別,但倡議人打著「永續基本法」的旗幟,試問人大常委會怎可能宣布提倡永續基本法便等同宣揚「港獨」?

這個例子說明,人大常委會就算以泰山壓頂的威勢一而再釋法,只能阻遏一些公然鼓吹獨立或鼓吹進行獨立公投的言論,但要杜絕立法會內所有涉及分離傾向的言論,現實上是不可能的。真正治本的解決辦法,是與立法會內的主要黨派展開理性的商談,尋求絕大多數港人認可的議會運作規範,在尊重一國兩制與維護言論自由之間尋求合適的平衡,這樣才能夠從根本處重建議會的基本規範與秩序。

(評釋法風波系列之五)

評釋法風波之四

劉進圖(時事點評)

2016年11月14日

釋法風波除了針對梁、游二人外,亦有多位非建制派議員可能受影響,例如劉小麗、姚松炎、羅冠聰和梁國雄等。
釋法風波除了針對梁、游二人外,亦有多位非建制派議員可能受影響,例如劉小麗、姚松炎、羅冠聰和梁國雄等。

評釋法風波之四

如果人大常委會不釋法,特區法院會如何處理梁、游二人宣誓的司法覆核?人大常委會釋法後,法院對這宗官司和較早前梁天琦等人參選被阻的司法覆核,又會有甚麼不同?

如果沒有釋法,高等法院對行政長官通過律政司司長提出的司法覆核,有兩個可能的處理辦法,其一是尊重三權分立原則,不推翻立法會主席容許二人再度宣誓的原來決定。因為立法會主席當時諮詢了法律顧問,是參照高等法院之前的判決先例,以及過去兩屆主席對宣誓問題的處理方法。換言之,是把球踢回立法會主席,讓他決定維持原判或改變立場。

高等法院另一個可能的做法是,接納律政司一方意見,認同梁、游二人的宣誓涉及故意侮辱宣誓效忠對象,與過去的誓詞「加料」個案不同,足以構成拒絕宣誓,並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宣布取消二人的公職資格,立法會因而出缺,需進行補選。這個做法比較符合大多數港人的意願,法律界也不會有很大意見,對其他已成功宣誓的議員也沒影響,本來是一個最適當的解決辦法。

然而,人大常委會不願意讓特區法院有這個機會,搶先進行釋法,有基本法委員會港方委員認為,北京是「不怕一萬,只怕萬一」,若律政司司長不幸敗訴,便無法阻止梁、游二人進入議會。另一個解讀是,中央領導人要傳達強烈的信息,表明中央的底線,絕不容許宣揚「港獨」人士進入立法會行使公權力,所以就算相信特區政府會勝訴,也要藉釋法展示立場,阻遏與梁、游立場相近的人藉立法會傳播「港獨」思想。

不管是哪一種解讀,在釋法已成事實下,高院已無法不處理梁、游二人宣誓是否有效的問題,單單把球踢回立法會主席的場,但高院亦無法處理釋法引起的各種憲制與法理疑問,這些重大問題很可能要留待終審法院去梳理,現階段最有可能出現的情況是,宣布不論按照釋法決定或《宣誓及聲明條例》,梁、游二人的宣誓都屬於「拒絕宣誓」,依法喪失議員資格,既然殊途同歸,就不用對釋法作過多解讀。

梁天琦案與梁游宣誓案不同。如果沒有釋法,梁天琦覆核選舉主任取消他的參選資格的成功機會本來頗大,這是因為《立法會條例》雖然規定了參選人須簽署法定聲明,承諾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但沒有明確授權選舉主任去審查提交聲明的人是否真誠,也沒有列出審查聲明有效與否的準則,亦沒有訂出處理聲明引發爭議的程序,而過去歷屆選舉都沒有發生過審查聲明導致取消資格的情況,參選人因此有合理期望,只要簽妥交回法定聲明,就符合了法例規定。假如選舉主任對聲明的真確性有懷疑,可以轉介警方調查,然後交律政司檢控,他若被定罪才會喪失資格。

 

人大釋法決定改變了梁天琦案的前景。釋法決定把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變成出任公職的資格與條件,並非只是一般的參選手續。按照這個決定,選舉主任主動去審查參選人是否符合資格,在法理依據上就有了基礎,除非選舉主任行使審查權力的方式極不合理,否則法院不會推翻其酌情判斷。難怪有法律學者認為,人大常委會在解釋《基本法》第104條有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的條文時,刻意擴闊釋法範圍至包含參選要求,帶有「僭建」成分,藉此影響司法機構正排期審理有關參選立法會被阻的官司。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釋法決定並非只是釐清某些《基本法》條文的概念,確立一些法理原則,其客觀效果是很具體、很細微地介入特區法院當前正在處理的多宗訴訟,這是過去四次釋法都沒有的,對香港的司法獨立有實質的影響。

(評釋法風波系列之四)

評釋法風波之三

劉進圖(時事點評)

2016年11月9日

高院審理政府就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事件司法覆核案件前夕,劉小麗(左)在立法會大會上成功再次宣誓,但建制派議員因不滿她可宣誓就任,集體背向主席台抗議。
高院審理政府就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事件司法覆核案件前夕,劉小麗(左)在立法會大會上成功再次宣誓,但建制派議員因不滿她可宣誓就任,集體背向主席台抗議。

評釋法風波之三

人大常委會就公職人員就職時如何依法宣誓一事解釋《基本法》,制訂了多項原本香港法律沒有的新規定,到底這些新規定是否適用於過去已經發生的宣誓個案?換言之,人大釋法有沒有追溯力?獲立法會主席准許再度宣誓並成功進入立法會的民選議員劉小麗等人,會否因為首次宣誓無效被人大釋法效力影響而喪失議席?

贊成人大釋法有追溯力的法律觀點認為,釋法是解釋《基本法》條文的涵義,並非修改條文,因此應該追溯至《基本法》生效時(即1997年7月1日)便作如此解釋,按照《基本法》第158條,只有在釋法前已作終局判決的司法案件不受影響,其餘案件則要跟從釋法決定來作裁決。從這個角度看,法院若判斷劉小麗等人首次宣誓時不符合釋法決定羅列的準則,包括真誠、莊重、準確、完整地唸完法定誓詞,便應宣告他們宣誓無效及喪失資格,立法會主席雖准許他們再度宣誓,但這做法違反了釋法決定,因此是無效的,釋法的追溯力會導致他們失去議員資格,其議席須進行補選。

反對人大釋法有無限追溯力的法律觀點則認為,參照終審法院在「吳嘉玲居留權案」的先例,就算終審裁決後人大釋法,令終審法院的判決無法成為先例,及後新的居留權官司須按人大釋法決定來判案,但與吳嘉玲案同期的已入稟而性質相若的案件,則應與吳嘉玲案作同樣處理,不受釋法追溯力影響,以免造成明顯的不公平。若法院參照這個先例,則劉小麗的司法覆核入稟在釋法前發生,便可不受影響,其他再度宣誓才成功的議員若在釋法後才遭司法覆核,則可能受釋法影響。

反對人大釋法有無限追溯力的另一法律原則是「禁止反言」(Estoppel),這是普通法制度裏一項很重要的根本原則。這個原則一方面承認司法機構對成文法例的解釋可以追溯至法例生效之時,另一方面則保護所有在司法解釋出現前的無辜行為。舉例來說,如果今次人大釋法羅列的宣誓準則,是由香港終審法院在判案中作出,法院毋須因此宣布過去所有不符合新解釋的宣誓行為都違法無效,因為過去宣誓和監誓的公職人員都是按照當時他們對適用法律的理解行事,倘若他們的理解是真誠而合理的,法院便不應該因為對法例有了新的解釋,而把過去合法的行為變成非法。

如果沒有「禁止反言」原則,釋法決定有無限追溯力,會產生怎樣的後果呢?非但今年九月新當選的立法會議員可能因首次宣誓無效而喪失議席,就連現任的議員,例如習慣在宣誓中「加料」的梁國雄議員,也可能被追溯,因宣誓不夠莊重或唸誓詞不夠準確而喪失資格。按照人大釋法決定,宣誓無效便喪失資格,便不能享受議員待遇或行使職權,難道法院應該判梁國雄議員交還議員薪津,並判其所有議會投票無效?再推遠一點,首屆特區政府的主要官員集體在中央領導人面前宣誓就職,唸的是普通話誓詞,不少人發音錯漏百出,難道法院該追溯判他們宣誓不夠莊重準確而就職無效?這些假設性的極端例子說明,普通法制度設定「禁止反言」原則,限制法律解釋的追溯效力,不但符合公平原則,也是出於現實必要。

還有一個關於人大釋法應否有追溯力的法律觀點,過去較少被提及,但在未來的司法訴訟中很可能會出現,就是人大今次釋法的本質乃立法行為而非司法行為,所以應按立法行為無追溯力原則處理。過去香港法院一般會把人大釋法等同終審法院釋法,都視為權威機構對《基本法》條文的含義進行解釋,但今次人大釋法引入了許多原本條文沒有提及的概念和細節,其性質似是立法多於司法,加上人大常委會是國家的立法機關,按照國家的立法來行使權力,本質與香港司法機構截然不同。既然人大釋法的本質是立法行為,便應該依照立法行為,除具體訂明,否則不具追溯力的原則來處理。

除了上述幾點,人大釋法決定可否有追溯力的問題,還涉及一些複雜的實際案情判斷。舉例來說,釋法決定假設宣誓只有黑與白兩種情況,即「真誠、莊重、準確、完整地唸完法定誓詞」的便為有效,否則即為無效,但現實世界往往有灰色地帶,例如監誓人要求再度宣誓,可能是因為對首次宣誓的某些內容或表達方法有疑問,或者聽不清楚,為了確保宣誓有效而要求再度宣誓。此外,監誓人過去要求再宣誓,亦可能是基於其他理由,例如發音太緩慢,不夠一氣呵成,這和是否真誠莊重或是否準確完整,並無必然關係。如果不考慮這些實際情況,一刀切地把所有二度宣誓都視為無效宣誓,將會造成許多不公平和混亂的後果,令人大釋法廣受劣評。

(評釋法風波系列之三)

評釋法風波之二

劉進圖(時事點評)

2016年11月9日

法律界發起黑衣靜默遊行,由高等法院步行到終審法院,眾人在終院大樓象徵司法制度的正義女神像之下,靜默三分鐘,以表達對今次釋法的不滿。
法律界發起黑衣靜默遊行,由高等法院步行到終審法院,眾人在終院大樓象徵司法制度的正義女神像之下,靜默三分鐘,以表達對今次釋法的不滿。

評釋法風波之二

為甚麼人大常委會要就香港兩名候任議員的宣誓問題釋法?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替釋法決定做說明時表示,個別候任議員在宣誓時擅自篡改誓辭或在誓辭中增加其他內容,蓄意宣揚「港獨」主張,並侮辱國家和民族,被監誓人裁定宣誓無效。香港社會以至於立法會內部、立法會與政府之間,對上述宣誓的有效性、是否應該重新安排宣誓,出現意見分歧和爭議,並由此影響到立法會的正常運作。鑑於上述情況,為有效打擊和遏制「港獨」活動,人大常委會決定釋法。

所謂「蓄意宣揚港獨主張」,相信是指宣誓時展示Hong Kong Is Not China的標語;侮辱國家和民族,相信是指用英文唸「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扭曲發音,People’s Republic變了People’s Refxxking,China變了「支那」,這正正是梁頌恆、游蕙禎兩位民選立法會議員首次宣誓無法生效並引發廣泛批評的原因,也是特首入稟高院尋求司法覆核的依據。換言之,人大常委會這次釋法,主要是為了阻止梁、游二人宣誓就職,藉此傳達中央絕不容忍「港獨」主張和侮辱國家民族。

梁頌恆和游蕙禎的幼稚及不負責任行為,相信大多數香港市民都不認同,中央政府對二人的挑釁和侮辱強烈不滿,需要以嚴厲的表態來回應,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然而,堂堂中國政府的身分,跟兩位「小學雞」議員截然不同,就算有了正當合理的目的(阻遏「港獨」主張和「辱華」言行蔓延),仍然要講究行事的手法、程序和時機,權衡利弊得失,經過廣泛諮詢、取得大眾支持後才實行。人大釋法對特區的法治影響深遠,是否必須使用人大釋法的手段來阻止梁、游就職,值得商榷。

首先,釋法的時機不對。高等法院因應特首入稟覆核立法會主席容許梁、游再宣誓的決定舉行聆訊,案件已完成庭審階段,正等候法官頒布裁決,人大常委會選擇在這個時刻釋法,客觀效果是阻止香港法院依照普通法制度判案,強逼法院按照釋法決定來判案,這和《基本法》第158條有關解釋權的條文有牴觸,也和過去四次釋法決定的做法不相符,對香港的司法獨立有嚴重的負面影響。

《基本法》第158條的規定是特區法院在審案時可以解釋整部《基本法》,但對關於中央政府管理事務或中港關係的條文,在終局判決前要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人大常委會對特區高度自治範圍內的條文一般不作解釋,由特區法院自行解釋,對其他條文可作解釋,解釋會約束特區法院,但不影響之前已作出的判決。這條文是建基於互相尊重,而非互相鬥快,搶閘製造既定事實來逼對方接受。

人大常委會過去四次釋法,一次是應終審法院要求(剛果案),一次是在終院裁決之後(居留權案),另外兩次是在沒有官司時發生(達致普選步驟與替任特首任期),從來沒有試過在香港法院審案中途釋法,刻意干預香港法院的司法裁決。搶閘釋法予人的印象是,中央完全不信任特區法院可以作出符合《基本法》的裁決,為了阻止「辱華」議員就職,不惜付出犧牲香港司法獨立的代價。

其次,釋法的過程太倉卒混亂,沒有足夠的諮詢和討論。如果人大常委會認為有需要釋法,應該知會特區政府,由律政司在聆訊中提出理據,說明哪一條《基本法》條文涉及中央政府管理事務或中港關係,按158條應在終局判決前提請中央釋法;或者等待特區法院有了終局判決後才釋法。而且,從提出釋法到落實執行,應該有足夠時間,讓社會各界人士,尤其是法律界人士,就釋法的利弊和各種具體做法,深入發表意見,盡量形成社會共識,這樣才能以最佳的執行方案達成目標,把震盪減至最低。

今次釋法從醞釀到宣布前後只有大約一個星期,社會大眾和法律界人士對細節一無所知,之前律政司司長還信誓旦旦說,議員宣誓風波可以在特區司法體制內解決,若干日後便被北京以行動「架空」,甚至連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這些「圍內人」也是釋法前夕才臨時獲知會,一些愛國團體在報章賣幾個全版廣告,便算是取得輿論支持,這種迅雷不及掩耳的釋法安排,過去前所未見,令釋法蒙上黑箱作業的陰影,不必要地削弱了全國人大的公信力。

其三,釋法的實際效用有限。如果說釋法是為了遏制「港獨」主張及辱華言行,那便該認真考究一下,到底人大釋法能否達到這個預定目標?釋法肯定可以達致的效果,是令梁、游二人失去議員資格,令憎惡二人的群眾情緒得到宣泄,或許還有殺一儆百的效果,令日後立法會的當選人不敢借宣誓來宣傳政治立場。

可是,梁、游二人被剝奪資格後仍可以參加議席出缺引發的補選,就算二人因言行過分出位、闖禍後又堅拒道歉,失去公眾支持,沒有實力再參選,非建制陣營仍會協調人選爭奪議席,參選的人仍然可能是本土派的年輕人,他們可能會變得較聰明,更懂得打擦邊球,在競選時和當選後不會公然鼓吹港獨,但可能要求命運自決、前途自主、民主自治等等,難道中央未來每聽到一個新的疑似港獨口號就釋法一次?一旦與梁、游二人政治立場近似的參選人成功當選,在政治上便等如公開摑了中央一巴掌,釋法的短期效用馬上逆轉。

當這些本土派人士莊嚴宣誓進入議會後,連同已經在議會內的幾名本土派議員,若要提出排斥內地、排拒中央的尖銳言論,難道釋法就可以禁止嗎?本土派主張在四年前根本沒有市場,在今年的立法會選舉卻拿下一成半的選票,反映不滿中央治港手法的港人與日俱增,中央一味以釋法的強硬手段來遏制,能平息爭議、爭取民心嗎?倘若民心不服,導致下屆立法會選舉本土派得票進一步增加,釋法的長遠作用便是適得其反。

其四,釋法的不良副作用很多,非但無助平息爭議,反而會引發更多爭議和衝突,不利特區有效管治與社會和諧。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把本來很平常的就職禮儀,變成了隨時可導致喪失公職資格的政治審查關卡,建制派人士固然可以不斷入稟法院,質疑民主派或本土派議員就職時的宣誓,是否符合「真誠、莊重、準確、完整」等釋法訂立的準則,許多與「港獨」或「辱華」完全無關的宣誓問題都會成為司法及政治風波。非建制陣營人士同樣可以入稟法院,挑戰建制派的公職人員,例如質疑特首就職時隱瞞違法僭建內幕、隱瞞收受UGL機構巨額「分手費」,是否真誠效忠香港特區。不論那一方的質疑成功,便會引發一場補選,社會爭議只會不斷延續甚或升級,立法會將更難正常運作,行政立法僵局更難打破,有效管治和社會和諧更加無法達成。

其實,中央要阻止「港獨」思潮蔓延,杜絕辱華言行,應循正途而行,只要一面檢討香港年輕人愈趨激進的原因,對症下藥,更換治港班底,調整政策方針,梳理深層次矛盾;一面敦促特區政府,就防止分裂國家和侮辱國號等問題早日立法,像當年就保護國旗、區旗進行立法一樣,只要本地立法在維護國家利益與保障言論自由之間取得平衡,經法院案例確認,就能長治久安。回歸初期有遊行人士藉侮辱國旗宣示不滿內地的政治立場,經法院確認屬犯法行為後,這類示威手段便銷聲匿跡,這就是循正途保障國家利益的範例。

(評釋法風波系列之二)

評釋法風波之一

劉進圖(時事點評)

201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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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閉幕。會上經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

評釋法風波之一

香港法院審理兩名議員宣誓爭議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解釋《基本法》,就《基本法》第104條中,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規定的涵義、適用範圍和法律後果等,作出詳細決定,令宣誓風波牽起另一場更大的爭議。

先看人大常委對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的涵義所作的四點釋法決定:

(一)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二)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四)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比對香港的《宣誓及聲明條例》,人大釋法對公職人員宣誓就職新增了不少要求。條例本身已包含宣誓人須真誠宣誓的要求,不真誠宣誓即發假誓,屬刑事罪行;過去法院詮釋條例時則指出,宣誓人須準確及完整地唸完法定誓詞,誓詞內容不可增減修訂。人大釋法將這幾點要求從本地立法層次,提升到《基本法》涵義的層次,並且新增了「莊重」地唸誓詞的要求。

何謂「莊重」?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認為,「故意以行為、語言、服飾、道具等方式違反、褻瀆宣誓程序和儀式,或者故意改動、歪曲法定誓言」,都不符合莊嚴宣誓,這說法反映北京官員的立場,但並非釋法決定的內容,對香港法院沒有約束力,而且,公職人員宣誓時的衣著及言行是否莊重,涉及主觀判斷,容易引發爭議。假如產生爭議,便要由香港法院按具體情況判斷,這等如把一道政治難題交了給法院。

此外,釋法決定還就依法宣誓涵義增添了三項具體細緻的要求,即未合法宣誓前不得行使職權及享受公職待遇;不真誠或不莊重宣誓等同拒絕宣誓,立即喪失公職;監誓人有權判斷宣誓是否無效,一旦確定無效便不准再次宣誓。這三點規定是條例沒有的,並且與香港原有法律下的慣常做法不同,例如過去法律一般容許議員再次宣誓,容許未宣誓的候任議員支取薪酬及進入立法會大樓,釋法決定實質上修改了香港的本地立法,這是很不尋常的。

《基本法》是香港的憲制文件,一般只作原則性的規範,例如訂明公職人員須依法宣誓,具體宣誓安排是由香港本地立法規定,這是因為《基本法》第17條訂明,香港本地的立法權屬於特區立法機關(立法機關最終全體由香港市民直接選出),立法機關制訂的法律須報人大常委會備案,如違反《基本法》便發還重議,但人大常委會無權修改,就算法例出現不足或漏洞,也是由特區立法機關自行立法來補救,遇上緊急情況立法機關可以一日之內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必要時還可以訂明法例有追溯力,例如追溯至宣布進行立法計劃之日,這些都是行之有效的制度。如今中央的釋法決定細緻地介入香港本地立法的具體規範事項,而且大幅修改原有法律安排,這就難免產生疑問:是否有必要這樣做?是否僭越了屬於特區立法機關的立法權?

就算中央政府認為香港的宣誓法例有缺陷,為甚麼不可以由特區政府緊急立法補救,而要借用中央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把許多《基本法》第104條根本沒有提及的具體細則寫進去,變相修改和擴充《基本法》條文,以此來取締或修改香港的本地立法?如果說這種在香港立法權上鑽一個洞的做法沒有問題,那麼,有關叛國、分裂國家等高度敏感問題也可以由人大常委會藉釋法來變相替香港立法,《基本法》第23條訂明的由特區自行立法的保障就意義全失了。

(評釋法風波系列之一)